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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1998-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内政办发〔1998〕8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1997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号令)实施以来,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全区的情况来看,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而由政府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它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而且是再就业工程和扶贫解困工程的组成部分。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政府一定要有充分认识。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紧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实施意见;要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的领导,成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残联、劳动、人事、统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强化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一项新的事业,社会性较强,它的推行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残联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工具,采取行之有效又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表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批评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造成一种声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氛围。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机构,一定要建立、健全起来。凡未成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盟市、旗县都要在年内成立;已经成立的,要尽快建立高效率的运作机制,并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均应承担法定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录用残疾人时,应到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按现行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到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备案。残疾职工数量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不得再精简残疾人。
四、认真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年报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年报表》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的合法统计报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填报。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统一组织本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填报年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至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呼铁局、集通铁路总公司全系统所有单位和驻呼中央单位、自治区单位、部队企业的年报表报送到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驻其他盟市、旗县的中央单位、自治区单位、部队企业的年报表报送到所在盟市、旗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拒报、瞒报、虚报、迟报的单位,由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单位,应如期、如数向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呼铁局、集通铁路总公司全系统所有单位和驻呼中央单位、自治区单位、部队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上缴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驻其他盟市、旗县的中央单位、自治区单位和部队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到所在盟市、旗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滞纳金的单位,各级政府可以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进行行政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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