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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151号
【发布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2004-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151号 2004年4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4年4月22日,卫生部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近日在北京、安徽等地出现的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部署了当前的非典防控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警惕,切实加强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非典防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预防控制非典的各项工作要求,把非典防控工作作为近期的重要任务,集中精力,抓好抓实。各地要继续加强非典防控工作的领导,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松懈。卫生系统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防控工作,避免我区发生、传播或扩散非典疫情。各级非典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及当前疫情传播的可能性,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和疫情报告人员的培训,增强做好非典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疾病监测,继续按规定程序做好非典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重要情况报告及发生疫情后的病例网络直报工作,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疫情,提高疫情监
测系统的敏感性和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工作,按照规定时间,每日及时收集、分析和上报疫情。要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与周边地区及时沟通疫情信息。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非典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点,认真做好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的甄别工作。要严格做好呼吸道发热病人的预检与分诊工作,对近期来自有非典疫情地区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予以重点关注,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观病例,要按照《预案》的分类处置原则,做好相关工作。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由
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引导和确保病人转至设置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处置。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坚决制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医务所、个体诊所等在内的各类小型医疗机构接诊、收留和治疗发热病人。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诊治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发热门诊医护人员的防护,有效防止医源性的交叉感染。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进一步宣传、普及以预防非典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正确认识非典,科学预防非典。继续开展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爱国卫生运动,组织“除陋习,树新风”活动,继续清理居民楼内小餐馆、小歌厅、小酒吧、小茶吧、小网吧等“五小”场所,减少疾病传播机会,改善生活环境。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深入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因此而引发疫情或引起疫情扩散,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特别加大对个体诊所的监管力度,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游医药贩,清理整顿不具备执业条件、不符合行医规范的个体诊所。需要限期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近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五一”黄金周期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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