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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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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90号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9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得到很大改善,路网等级显著提高,为自治区经济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受国家车辆燃油税改革的影响,部分有车单位和个人偷、逃、抗缴交通规费事件不断增加,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确保我区公路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现就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交通和车辆费税改革方案实施前,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征收管理规定,按月或按年度包干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交通规费征管和上路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二、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上路上户对偷逃交通规费行为进行稽查,对拖欠、偷漏、拒缴交通规费等行为,要坚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对不能现场执行的,交通征稽部门可扣留其行车证件或车辆限期处理。对于抗缴交通规费,侮辱、殴打交通征稽人员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区交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交通征稽工作的领导,支持交通征稽部门的工作,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公安、财政、物价、审计、城建、农机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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