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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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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65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6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精神,为做好全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目的主要是查清全区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区参与西部大开发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普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自治区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是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各地应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产业普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已成立全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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