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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65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6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精神,为做好全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普查的目的主要是查清全区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区参与西部大开发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普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自治区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是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各地应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产业普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已成立全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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