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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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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7]57号

  【发布日期】1997-08-19

  【生效日期】1997-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7]57号1997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苏木、乡、镇统筹费属于计划生育事业补偿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苏木、乡、镇统筹费的10%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凡从统筹费中提取的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一)乡镇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所)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节育技术推广、医疗设备和避孕药具的购置。

  (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须的业务和培训支出。

  (三)农村(牧区)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费用。

  (四)节育受术者营养、生活困难和误工补贴。

  (五)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非在编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劳保的发放。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年初编制用款计划,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划拨至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帐户。

 第六条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提取的计划生育经费,各地计划生育办公室要立项建帐,专人管理,专户储存;各项开支手续必须完备,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每年12月15日前,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将计划生育统筹费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报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盟市计生局(委)负责旗县、市区统筹费用的决算汇总;自治区计生委负责全区统筹费用的决算汇审,并上报国家计生委。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计划生育统筹费用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每年要对统筹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凡贪污、挪用、占用和挥霍计生经费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计划生育统筹费用总额的1--3%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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