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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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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4〕32号

  【发布日期】2004-04-03

  【生效日期】2004-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

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内政发〔2004〕32号 2004年4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新阶段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3月23日,国务院召开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进一步对抓好粮食生产和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做出了明确安排。为了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实现我区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减免农业税

  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积极性,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区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今年将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免征农业税。今年自治区在锡林郭勒盟先行免征农业税,具体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

  二、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

  在去年对东部四盟市种植玉米的农户进行补贴的基础上,把直补范围扩大到全区,直补品种由玉米扩大到玉米、小麦、水稻,补贴规模占粮食风险基金的比例由30%提高到44%。补贴资金必须坚持向粮食主产旗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财政和农牧业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对农民直补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兑现30%的补贴资金,6月底前全部到位。各地要建立直补公开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了稳步提高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从全区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拿出20%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制定。

  四、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

  为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种粮农民增收,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的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粮食主产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补贴的农机具是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所需的农机。为了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到农民手中,补贴办法要实行购买招投标制、补贴集中支付制、受益公示制和管理监督制。同时对农牧民购买饲草料加工机具实行补贴,促进农区畜牧业发展。

  五、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

  目前,国家已下达我区青贮玉米良种补贴面积150万亩,每亩补贴10元;高油大豆良种补贴面积120万亩,每亩补贴10元。以上两项,主要补贴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同时,自治区在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农业种子工程1000万元,用于玉米、马铃薯和油葵良种的补贴。此外,自治区还将安排水稻良种补贴,每亩补贴15元,所需资金从粮食直补资金中解决。各地要加强对良种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种子价格,确保良种补贴政策在播种前落实到位。

  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草牧场保护制度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和草牧场保护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基本农田和基本草牧场保护、管理、监督制度,制定以安置丧失耕地、草牧场农牧民为中心的补偿金分配办法,提高征用土地、草牧场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牧民,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严肃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

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和扩大开发区面积的现象。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挖鱼塘。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合理开发土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土地复垦基金等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集中扶持粮食总产在8亿斤以上的重点旗县,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七、增加财政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预算支出,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对农牧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牧区的政策规定,明确支出结构和增长比例。

  八、加大信贷支农支牧力度

  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投向主要用于农牧业贷款,贷款规模要力争比上年增长10%以上。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农牧业贷款额力争达到贷款累计发放额的70%以上。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推广面力争达到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牧户总数的80%以上,投放金额达到农牧业贷款余额的35%以上,农牧户联保贷款累放额要比去年增加15个百分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宽信贷支农支牧渠道,加大信贷扶贫力度,创新贷款服务方式,支农支牧贷

款要力争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九、保障进城就业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要切实把进城农牧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农牧业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监测、信息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部门负责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农牧民工教育培训和进城农牧民工的子女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要本着“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学校解决为主”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农牧民子女入学,学费标准执行当地全日制公办义务教

育中小学正常学生收费标准,家庭特别困难的农牧民子女要适当减免学费。输出地以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重点,抓好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活动的调度组织;输入地各城市人民政府重点抓好农牧民工进城就业、生活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各级财政要安排相应的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对受培训的农牧民给予一定的补贴,调动和组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定向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搞活农畜产品流通

  铁路部门要及时提供充足运力,对粮食运输优先安排计划,优先承运,优先装卸,优先挂运。进一步改善农畜产品流通环境,构建高效率的农畜产品“绿色通道”。对于拉运鲜活农畜产品的农用三轮、四轮车辆,在自治区境内过路过桥一律免费通行。对长途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安排优先通行。减免农牧民和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自产自销农畜产品的市场管理费。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49号)等文件精神,对农牧民自产自销和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销售的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加快农畜产品出口的通关速度,农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的退免税政策,积极培育出口品牌,促进农畜产品出口创汇。

  十一、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给农民。加大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力度,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保证农资供应,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防止断档脱销和粮价过度上涨

  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收购,确保市场供应。充分发挥社会粮商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建立粮食批发商和连锁超市的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的统计报告制度。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严厉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要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特别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主销区,要通过订单、合同等形式落实粮源,保证粮食供应。

  十三、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适当调整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城镇低收入居民和下岗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而下降,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加强大中专院校食堂管理,保证饭菜质量,稳定饭菜价格。做好救济救灾工作,妥善解决特困户和受灾地区群众缺粮问题,保证群众安全度过“春荒”。

  十四、认真落实粮食盟市长负责制

  自治区各级行政首长要对保护和提高本地区的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市场供应切实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要把保证粮食生产、提高种粮农民收入作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落实保护农用耕地、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提高粮食自给能力和商品率的有关措施。为了确保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620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必保286亿斤,力争达到300亿斤的粮食生产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与各盟市签

订粮食生产责任状,确保本地区基本农田不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不减少,粮食产量不减少,确保本地区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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