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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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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党发[1996]6号

  【发布日期】1996-01-18

  【生效日期】1996-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天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

(内党发〔1996〕6号1996年1月18日)  农区(包括半农牧区、城矿郊区和林区,下同)畜牧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中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重要基础产业。为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提高畜牧业整体水平,增加畜产品的有效供给,加快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达小康的进程,必须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机遇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畜牧业取得了连续十一年丰收,连续七年牲畜总头数超过5000万头(只)。1995年牧业年度,全区牲畜总头数达到了6065.71万头(只),创历史最好水平,畜牧业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区畜牧业发展也很快,牲畜总头数由1990年的3109.1万头(只)发展到3331.29万头(只),增长7.2%,占全区牲畜总头数的58.33%;肉类、毛绒、鲜奶和禽蛋的产量分别占全区的79.4%、57.4%、55.1%、和97.4%。农区畜牧业已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成为全区增加畜产品有效供给、发展工业、繁荣市场、出口创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支生力军,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有利条件很多。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发展畜牧业高度重视,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热情不断高涨;二是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的蓬勃兴起,带动和促进了农区商品畜牧业的迅速发展;三是农区拥有大量的剩余粮食、农作物秸秆和其它农副产品,合理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将形成发展畜牧业的巨大潜力;四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畜产品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畜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制约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是;投入不足,缺乏加快发展所必需的启动资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水平较低;科教工作不适应发展需要,畜牧业科技含量不高,等等。

 二、发展农区畜物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小康目标统揽全局,遵循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畜牧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加大畜牧业的比重,走种养加、贸工农(牧)一体化的路子,坚持农牧并举,依靠科教兴牧,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努力增加畜产品的有效供给,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稳步实现农民达小康的目标。

  (四)发展目标及重点:到本世纪末,牧业年度农区牧畜总头数达到4005万头只,其中生猪1253万口;肉类、毛绒、鲜奶、禽蛋产量分别达到100万吨、3.6万吨和29万吨,优质品率达到80%以上;产值达到75亿元,占全区畜牧业产值的7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790元,其中来自畜牧业的部分占到32.3%。发展重点是,稳定猪禽生产、大力发展牛羊育肥、重点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

 三、落实措施,奠定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五)加强基础建设。农区要合理开发利用现有天然草场、草山、草坡,大力发展人工、半人工草地和饲料基地,大幅度提高饲草料生产能力。要建立一定比例的基本草牧场(包括人工、半人工草地、放牧场、草籽基地、饲料地、草库伦等)保护区,视同基本农田保护区。

  大力提倡种草种树,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粮料复种指数,加强植被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六)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优化结构。一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逐步增大畜牧业的比重;二是调整种植业结构,有计划地增加饲料地面积;三是调整畜牧业内部结构,坚持数质并重,在积极发展数量的同时,着重提高质量,生产适销对路的畜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七)建设饲草料加工体系。要大力推广青贮、氨化、糖化、碱化技术,提高秸秆的转化利用率;对现有各类饲料加工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优质配合饲料和添加剂的生产供应。

  (八)建设良种繁育推广体系。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原种场、良种繁殖场、冷冻精液站以及家畜改良配种站(点)的配套建设,严格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和种畜禽合格证制度,确保种畜禽质量。

  (九)建设兽医卫生保障体系,加强畜间免疫和检疫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严格兽药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兽药专营制度,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要强化兽医防疫收费制度,防疫费由乡镇统一收取,确保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畜牧部门要同卫生、公安、国合商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带病畜产品和伪劣兽药的行为。

  (十)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从健全服务机构、稳定服务队伍、完善服务设施入手,紧紧围绕“龙型经济”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以村级服务为基础、乡级服务为骨干、旗县级服务为中心、民间服务为补充的适应农区畜牧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十一)建设市场体系。在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农牧民积极参予畜产品流通,按照城乡结合,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原则,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活畜和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及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形成国营、集体、个体、私营企业互为补充,城乡结合,开放灵活,调控有序,畅通高效的畜产品流通新格局。

 四、加快科技进步,努力提高畜牧业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

  (十二)坚持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大力发展畜牧业科学技术。在搞好科研攻关的同时,狠抓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强化以“丰收计划”为龙头的畜牧业适用增产技术的推广工作,加强管理,实行集约经营,努力降低饲养成本,缩短饲养周期,不断提高畜牧业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十三)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到农村承包、创办、领办畜牧业经济实体,允许畜牧业经济实体经营与本行业有关的农牧用物资。对各级畜牧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畜牧管理和技术人员受聘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开展其他服务的,允许收取应得的报酬。

  (十四)办好畜牧业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为每个农牧户培养一名家庭技术员”的战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的科技培训。自治区农牧业大中专院校要挖掘潜力,扩大定向招生和自费生比例,为农村培养高中级畜牧技术人才。各农牧业职业中学要办出特色,加强畜牧业专业教育和教学实习;提倡有关学校大力开展短期培训,对培训对象应实行合理收费。

  (十五)对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发畜禽生产新项目、加工新产品,经鉴定居国内领先水平,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名牌畜产品的有功人员、企业领导和主要技术人员实行重奖。

  (十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继续坚持旗县、乡镇畜牧服务单位“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经费不减”的政策,已“脱钩”、“断奶”的要限期纠正过来,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以及农业部、人事部《关于颁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乡镇、苏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规定,切实解决好乡镇畜牧业服务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问题。

  (十七)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畜牧事业单位兴办服务实体,开展有偿服务。对兴办实体的事业单位,不扣减事业费,利润不上缴。对新办服务实体有困难的,地方政府要给予资金扶持。旗县、乡镇要为畜牧业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站划拨一定数量的耕地和草牧场,作为实验、示范基地。

  鼓励农牧民兴办各种形式的民间科技服务组织,使其逐步发展壮大,发挥积极作用。

 五、制定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创造农区畜牧业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九五”期间,各级计划、财政和农牧业部门,要逐年增加用于发展农区畜牧业的资金投入。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用于畜牧业。水利部门要增加对发展农区畜牧业的水利建设投入。

  (十九)继续坚持对畜牧业实行的轻税政策。以日历年度为基数征收牧业税。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每年都要增加对农区畜牧业的投入,支持农区畜牧业的发展。

  (二十)对畜牧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农村新办的养殖、加工畜产品的企业,税收可按乡镇企业对待。

  (二十一)各级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部门,要把发展农区畜牧业作为信贷重点予以扶持。自治区农业银行要增加畜产品收购资金的信贷规模,确保畜产品收购的需要,每年从贷款增量中拿出一定数量用于扶持养殖户发展生产和建设畜禽商品生产基地。要按照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比例,保证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农区畜禽养殖、加工和经营畜产品企业的发展,鼓励城乡各类企业同农牧民建立各种形式的畜牧生产经营联合体,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对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二十三)继续坚持畜产品放开搞活经营的政策,经批准的持有合法手续的国家、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均可经营畜产品,并允许跨地区经营。对在一个地方已缴纳了有关税费、运输手续齐全的活畜和畜产品,其他地方不得再重复收费。除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保证畜产品的正常流通。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贩运组织和经纪人组织,支持各类经营者进行深购远销、分购联销、联购分销和长途贩运,对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五)允许农牧民到城镇举办加工和经销畜产品的企业,各地城镇要积极提供支持和便利。农牧民在旗县及旗县以下城镇兴办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当地政府可以考虑为其本人和家属办“蓝印”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十六)对贸工牧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形式,要坚持放手发展,大力支持,不断完善的方针。有关部门要从资金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扩大生产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畜产品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对实行工牧直交,以工补牧的企业要给予多方面的扶持和优惠。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保障一体化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对贸工牧一体化试点,在资金投入、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十七)为保障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各盟市可在保证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之后,允许农村饲料加工企业在本地区收购饲料用粮,但只限于在本地使用,不得转手外流。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开创农区畜牧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十八)在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同时,农区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畜牧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发展畜牧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农区畜牧业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发展农区畜牧业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实行专人负责。对旗县、乡镇两级领导,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专职领导、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门会议的“四专”制度。通过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做到兴一个产业,带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加快农民致富达小康的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十九)要坚持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各盟市、旗县、乡镇都要积极培育出1-2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导向性作用的发展农区畜牧业典型。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带头作用,促进农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三十)要加强畜牧部门的自身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稳定队伍,提高干部素质,强化服务职能,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为农区畜牧业再上新水平、为农民脱贫致富达小康贡献力量。

  (三十一)各行各业都要积极支持农区畜牧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法制建设,贯彻执行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实行依法治牧,依法护牧,依法建牧。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大办畜牧业的积极性,全方位推动农区畜牧业的发展。

  (三十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制订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考核办法,扎扎实实地工作,全力抓好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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