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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1998-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10月12日内政办发〔1998〕4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 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政策精神,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保持和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
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领导,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做为各级政府年度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目标责任制,深入做好收缴服务工作,对漏缴、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收缴。税务部门要确保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费征缴指标的完成。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费缴款书,以企业工资同等顺序及时划汇基金。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中,要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年检的主要内容。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妥善安置职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企业转制的前提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税务、银行、工商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力争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达到85%以上,在保证年度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做到养老保险基金有结余,有积累。
二、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按要求将集体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他类型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力争使国有企业职工覆盖率达到100%;集体企业职工覆盖率达到90%以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年内完成综合覆盖率75%的目标。近期自治区将出台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各地要积极配合,严格执行,以便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限期参加。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责令其尽快参加,除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视情况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三、努力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
凡属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对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逐步补缴。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考核企业是否完成承包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时,要把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列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凡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缴纳指标的企业不准建办公楼,不准购买小汽车和移动电话等控购商品;其经营者和领导,不得享受承包奖金和奖励工资,不得晋级。
要加强对转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欠工作。法人分立的新企业,按其所占原资产的比例转移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确定企业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兼并、合并企业,必须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确定应由新企业承担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时补缴。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产权转让收入或有效资产中划出一块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租赁承包企业,由承租和承包方承担原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拍卖、破产企业按《破产法》规定,优先从变卖收入中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年内清欠目标。
四、做好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归位工作
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各地要本着哪级批准哪级负责清理的原则,分清责任,制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归位。
(一)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借给企业和单位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清理,限期如数归还。
(二)用养老保险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基金;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追还占用的基金;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负责落实;属于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投资入股或用资金担保、抵押,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责成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助回收;属于财政部门决定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属于劳动部门决定的,由劳动部门负责收回;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回。
(四)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地方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凡是购买国家批准发行的债券,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凡是购买未经国家批准的债券,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全部基金。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并由审计部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定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由实体法人代表如数归还占用的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清偿债务和分配资产;不需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方式收回占用的全部基金,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收回的资金记入基金收入。
(六)用养老保险基金购建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当地政府确认批准,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固定资产;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建的宾馆、饭店、经营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建的经营场所),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通过拍卖、转让方式变现,变现后的资金全部划入基金帐户。
(七)凡属个人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都要尽快追回。不能尽快偿还的,按个人挪用公款论处。
(八)清理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连同利息一并清偿,利息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九)1996年底前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底前归位50%,其余部分1999年底前全部归位;1997年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必须全部归位;从1999年起,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如再出现挤占挪用现象,要对责任人严厉查办,从重处罚。
(十)凡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涉及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以前年度各种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基金挤占挪用问题未作处理的,要按照本意见一并处理。
五、坚决执行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策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的精神,尽快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要认真清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一律取消。
(二)从10月份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结算方式,全额征收养老保险费,全额支付养老金。同时,要对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进行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计算机管理,以提高养老金收缴和发放工作的效率。
(三)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为其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支大于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动用积累基金(含定期存款和购买的国家债券)支付;积累基金不足确保发放的,由调剂金解决;调剂金不足以解决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部门要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核拨当月的养老金;对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增发的养老金要及时核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中要留足两个月的养老保险周转金,用于应急和补发历年欠发的养老金。
六、全面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是为了增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意识,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为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奠定基础。对此,各地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推动。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采取委托银行,依托社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在企业设立派出机构发放等形式。
委托银行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先后与有关专业银行已下发了通知,并明确规定银行在代发养老金工作中免收手续费和打卡费(包括储蓄存折和牡丹卡),各地、各有关银行要认真执行。
依托社区发放:在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人员及服务设施发放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送养老金。
企业设立派出机构发放: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并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备一定办公、活动场所的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企业协商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发放养老金。
此外,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邮局、银行办理邮寄等形式发放养老金,或委托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除上述形式外,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的前提下,可本着“就近、安全、方便”的原则,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新途径、新方式。
(二)为保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同企业、银行、社区、派出机构等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科学规范的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行跟踪调查,帮助承办单位简化领取手续;要设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咨询监督电话,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定期核查,防止和避免多领、冒领养老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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