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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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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集资建房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5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19

  【生效日期】1991-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呼和浩特市集资建房暂行办法

(1991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建设,尽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建房的对象

  (一)呼市市区各单位的正式职工和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居民。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和居民原则是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每户只能参加一次。

第二章 解危解困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危房户和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要各自负责,制定具体规划妥善安排,在三年内予以解决。

 第四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房源做好危房户、困难户的安置工作。

  在没有解决危房户、困难户的住房以前,各单位的房源不得安置改善住房条件的住户。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为职工多建住房。

 第五条 被拆迁的单位和住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安置执迁户新分配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拆迁的私有房产,按拆迁补偿规定作价,价款用于抵销新房的集资款或购房款,多退少补。

 第七条 被拆迁的私房户不愿集资者,其住房自行解决或按城市统一规划要求和规定面积自建住宅。

第三章 住宅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集资建房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部分构成,新建的解危、解困房实行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的政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一)政府扶持:补贴解危、解困住宅综合造价的30%。

  (二)单位补贴:困难户的申请人所在单位补贴不低于住宅综合造价的40%(若一户家庭成员在几个单位,原则上共同承担)。单位资金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单位补贴后,该房产权归单位所有。

  (三)个人集资:住宅综合造价的30%。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担保向市建设银行各储蓄网点办理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此类集资参加者只获得住房使用权和直系亲属继承使用权,住房不交租金,在住房期内集资款不予退还。

 第九条 对确无经济来源的救济户由各区政府负责安置。

 第十条 房屋维修与管理

  (一)室外公共部分由产权单位维修;

  (二)室内部分由住房自己负责维修;

  (三)房屋由产权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职工所在单位可用于集资建房的资金有:

  (一)按规定应提的住房折旧金和大修理基金;

  (二)从留利中提取的部分资金以及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用于建房的资金;

  (三)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房租收入;

  (四)从预算外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其它用于住宅建设的一切资金。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宅建设资金和筹集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呼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集中管理,由市房改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情况,在解危解困期限内减免:建筑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建筑税金;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开发费,用电增容费,施工占道费;免购重点工程建设债券。

 第十四条 计划部门要积极支持集资建房,优先安排住宅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 物资部门尽量供给计划内50%的平价建材。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全市解危解困工作,由市房改办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动全市各单位住房困难户的调查和登记工作,建立困难户的住房档案。

  (二)制定全市解危解困政策,审定建房的选点、规划设计,审批建房标准、优惠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统一部署。

  (三)审批各旗、县、区、委、办、局及各有关系统的解危、解困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房源落实情况和分配情况。

  (四)督促指导工作,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十七条 凡列入集资建房的项目,有关计划、财政、审计、城建、土地、建工、税务、物资、建行等单位要积极支持,提供方便,统一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房改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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