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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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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一控双达 ”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发[1999]143号

  【发布日期】1999-12-02

  【生效日期】1999-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

保护“一控双达标”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1999〕143号1999年12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明确规定: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直辖市、省会城市等重点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简称“一控双达标”)。几年来,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决定》精神,积极开展工业污染源治理,使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和明显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全区的“一控双达标”工作距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全区所有工业污染源和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率不但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中西部地区的平均水平,呼和浩特市大气环境质量和西辽河水质仍超标严重。现在离《决定》提出的治理期限仅剩一年的时间,可以说,全区的“一控双达标”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时间非常紧迫,任务非常艰巨。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治理力度,保证“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如期实现。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加强对“一控双达标”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全区“九五”环保目标重要的组织保证。江泽民总书记在今年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工作搞得如何,成效怎样,要拿一把手是问,任期内要逐年考核,离任时要作出交待,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江总书记的这一指示精神,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历史使命感,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领导责任,逐级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区要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要认真组织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的1999-2000年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各项任务,严格工作程序,搞好任务分解,使环境保护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目标、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有考核、有奖惩。为了促进“一控双达标”任务的按时完成,自治区将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盟市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周密的组织和协调,形成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一控双达标”工作的合力。各级计划主管部门要将“一控双达标”中的重点治理项目、重点流域和区域的环境治理计划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各级经济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逐步取缔和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实后工艺和设备。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按照“限期达标、逾期关停”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严把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关、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审批关,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一控双达标”工作及其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完不成任务、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环境监理队伍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工商、城建、供电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取缔、关停非法排污企业。各排污企业的领导应充分认识到“一控双达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消除等待观望和侥幸过关的心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一控双达标”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筹措污染治理资金,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推行清洁生产,确保主要污染物如期达标排放。

 二、准确掌握污染源现状,实行分类管理

  各地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工业污染源现状,认真分析研究,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各级政府对本级管理的所有未下达限期治理的超标工业污染源,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治理期限不得超过2000年10月31日。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污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二)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玻璃、小冶炼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和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各级政府应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同时要严防已取缔、关停的“15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对自行停产、无力治污且承诺2000年底前不再恢复生产的企业,要向同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因停产而停止排污的手续,由环保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视为停产达标企业。如果这类企业2000年底后恢复生产,须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对属于国家明令2000年后取缔、淘汰且超标排污的工业企业,如果2000年治理无望,当地环保部门要报请政府批准,提前到2000年底前予以取缔、淘汰。

  (五)对积极治理且治理技术和工艺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排污已接受标准但仍未能达到标准的企业,可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查,报政府批准后,视为达标企业。但企业必须随着国内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继续加强污染治理。

  (六)对符合产业政策、治理态度积极、技术方案可行的工业污染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资金上的帮助。

 三、增加环保投入,加快重点工程的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抓住国家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有利时机,拓宽环保投资渠道,加大环保融资力度。要做好环保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将这些项目列入基建、技改、财政、利用外资等各项计划之中,并落实好自筹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

  呼和浩特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完善“蓝天绿地工程”方案,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方针和近期措施与远期对策相衔接的原则,利用各种条件,抓住各种机遇,逐步改变能源结构和能源利用方式。同时,要做好单一点源、机动车尾气和建筑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

  赤峰市和通辽市要把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与“一控双达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点源与面源治理相结合、分散与集中治理相结合。要抓紧做好已列入规划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配套资金的落实,重点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骨干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排污企业领导要高度认识“一控双达标”的意义,增强企业“不治污就不能生存、排污不达标就要关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各地要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环境违法案件以及污染严重、治理工作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及时予以曝光。要充分重视人大的监督检查和政协的监督指导作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环保事业,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推进“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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