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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08号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0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多年来,我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维护了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严肃考风考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3年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工作组织领导
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选拔人才的重要工作。一个地区考风考纪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该地区社会风气的好坏。各级领导同志应予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本地区、本系统的考试工作,杜绝考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教育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各盟市、旗县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搞好本地区的考风考纪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考试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贯彻考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好各类教育招生考试。自治区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考风考纪列入对盟市、旗县教育工作年终监控评价范围,并将已被设为考场的各类学校在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评价其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监考人员业务培训
监考人员队伍以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各地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教育招生考试监考人员队伍建设的各项规定,盟市、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对全部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与监考工作。应明确监考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招生考试机构要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监考人员档案,记录监考人员工作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要坚决支持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维护监考人员正当权益,对积极发现违纪、舞弊的监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监考人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规范化考点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考前要按照规范化考点建设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检查,提前做好准备。凡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改进,为考生创造符合标准要求的考试环境。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一批标准化考场,从根本上提高教育招生考试组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考试巡视评估工作
在各类国家教育招生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应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巡视人员,对各地区考试工作进行巡视评估。巡视人员要秉公执法并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各地区招生考试部门在为巡视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同时,也应对其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巡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召开巡视评估总结会,对各地区考风考纪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比。
五、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位考生都清楚考试规章制度,从而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抵制不正之风。对在各类教育招生考试中查出的违纪舞弊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考生所在单位反馈,考生所在单位要视情节给予必要处分。对无视考试纪律,参与考场舞弊或包庇、袒护、纵容舞弊的考试工作人员,要从严处分。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中学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对在各类教育招生考试中参与替考、助考的学生,应予严肃处理。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监督检查,确保考试质量;对于此项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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