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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所属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
二类区: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巴彦浩特镇、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月最低工 资标准为400元。
三类区:除上述地区外,其它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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