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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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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全面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0]94号

  【发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供销社

关于全面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0〕94号2000年8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全面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供销社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9〕55号,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55号文件)是进一步深化全区供销社改革,加快供销社发展,使之适应农村牧区经济新形势要求的政策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供销社工作的行动指南。自治区政府55号文件下发以来,全区供销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各项改革初见成效。一是社属企业改革效果明显,社有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布局趋于合理,经济效益下滑的局面得到了扭转。据统计,全系统84%的社属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改制;1999年全系统亏损总额与上年相比减幅为67.23%,其中基层社减幅为65.47%,改造重组后的区直企业当年全部实现盈利。二是基层社为农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有所加强。经过改革转制,全系统现有基层社798个,组建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专业合作社67个,在农村牧区兴办商品生产基地206个,基层社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有所增强,亏损面由转制前的45.52%减少到目前的29.2%。三是市场建设、龙头企业建设有所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委托的重要商品的经营任务。全系统组建以农资供应、农畜产品购销、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13个,兴办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195个,年交易额4.2亿元。1999年全系统组织供应优质化肥170万标吨,占全社会需求量的80%,发挥了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收购各类农畜产品5亿元,毛绒经营量占全区社会总产量的50%以上,大宗农副产品经营仍居农村牧区主导地位。但是,也必须看到,全区供销社改革也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历史经济包袱沉重,政策性亏损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制约着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是组织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供销社的联合优势和系统合力不强;三是部分基层社建设滞后,没有真正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四是社属企业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经营业务拓展不力,经济效益低下,难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五是扶持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5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供销社系统的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当前,全区供销社系统旗县以上机关纳入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问题和自治区、盟市、旗县供销社的职能都已明确,全区供销社系统的组织管理体制已基本得以理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和自治区政府55号文件精神为重点,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围绕自治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通过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使社属企业和基层社真正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积极参与和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改造基层社,逐步将基层社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1.调整现行产权结构,吸收农牧民社员和职工入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转换经营管理机制。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逐步推行社员直接选举基层社主任的选举制度。经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监督。以交易量和利润率为主要分配依据,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分红相结合,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

  2.区分不同情况,对基层社进行分类改造。对经济基础好、效益高的基层社,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失去竞争和服务优势、勉强维持经营的基层社,撤社留店,纳入中心社管理;对边小微亏基层社可以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联合、拍卖等多种形式,调整重组为股份合作制或合伙制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基层社实行关闭、解体或依法破产。基层社改造要顺应小城镇建设发展趋势,加快按经济区域调整和重组基层社的步伐,发展中心社。

  3.以兴办专业合作社为切入点,改造基层社。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和自治区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兴办专业合作社。在产品合作、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实行资本联合,真正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在专业合作社创建初期,基层社要起到发动、组织、指导作用,并为专业合作社的创建提供综合服务。有条件的基层社可以发展为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

  4.强化旗县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能。旗县联社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对基层社建设的领导,因企制宜,改组、改造基层社;帮助基层社建好班子、转换机制、调整建制,加强龙头企业的建设,带动基层社的发展;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为基层社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搞活社属企业

  1.明确社企关系,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旗县以上供销社要实行政企分开、社企分开。各级联社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对社有资产实行宏观监管,并直接监督、管理直属企业;制定社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经营布局,确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社属企业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调整结构,加快社属企业改制进程。改善资产和企业结构,达到合理布局、优化组合、提高素质、增强控制力的目的。农资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6号)精神,积极探索与基层社、化肥生产企业和农业“三站”联合的路子,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完善农资集团经营机制,集团内部紧密层可实行多个法人持股,加强经济利益的联合,逐步成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经营企业要实行公司制改组、改造,在社有资产控股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职工个人股的比例,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效途径。要盘活存量资产,精简富余人员,加强企业管理,减少费用开支,改善银企关系,积极向专业公司方向转化。

  3.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社属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按照“双向进入”的办法,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民主监督作用,推行企务公开。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营机制,鼓励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股份,按劳取酬,按股分配,并认真贯彻执行统一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

  (三)调整经营结构,参与和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1.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优势互补,造就一批辐射范围广、牵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突出抓好农资、农副土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建设,逐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科工贸相结合的经营格局。抓住国家、自治区重点扶持龙头企业的机遇,着力扶持系统内的优势企业。到2002年,每个盟市要改造、培育1--2个龙头企业。抓紧制定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社属龙头企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标准,并配套实施。

  2.大力兴办专业合作社。基层社要以兴办专业合作社为重点,鼓励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含系统外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合同经营和订单农业,一村一品,一社一品,在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为农牧民提供全方位服务,特别要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品。到2002年,每个旗县至少创办3--5个专业合作社,全系统专业合作社发展到300个。

  3.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旗县联社为依托,以基层社为枢纽,以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为基础,加强综合服务网络建设。综合服务网络要采取基层社自办、村社联办、职工回村领办、委托个体户代办等多种形式,上联龙头企业,下连农户,搞好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凡是农牧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到2002年,全系统要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站800个,兴办庄稼医院550个,培育具有示范性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旗县联社10个。

  4.加强市场体系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档次、辐射面广、具有龙头作用的专业批发市场和工业品营销中心。在农村牧区重点建设和完善集贸市场;在盟市重点建设区域性综合交易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和工业品营销中心,大力兴办消费合作社;自治区则突出办好羊毛拍卖市场,逐步完善毛绒交易体系。在市场建设中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既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又要抓好市场管理和信息服务。到2002年,全系统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营销中心要达到250个,年营业额达到12.6亿元。

  5.大力兴办商品生产基地。按照自治区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基地建设与资源特点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吻合、与龙头企业相配套的原则,以绿色食品基地和种籽(畜)基地为主,以科技服务为后盾,培育主导产业,使基地建设逐步由分散的小规模经营转变为集中的产业化经营。到2002年,全系统与龙头企业相配套的商品生产基地要达到400个。

  (四)加强企业管理,推进扭亏增盈进程

  1.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总负责,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在亏损挂帐分列考核的前提下,不得发生新的亏损,以目标完成情况兑现奖惩。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对成绩突出者予以重奖并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对未完成任务者,查明原因,限期整改,确保扭亏增盈目标的落实。

  2.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竞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责任目标委托经营等多种办法选用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分配办法。鼓励企业经营者以个人名义,通过增加企业注册资本、购买企业股份等方式持有本企业股份。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评、离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抵押制度。对因违规违法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损失者,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企业基层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企业经济核算、推行“模拟市场,成本否决”制度,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二、大力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社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国务院5号和自治区政府55号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地贯彻下去,并结合实际,加强对供销社管理体制和企业改革、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结构调整以及亏损挂帐处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管理。

  (二)旗县以上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要按照自治区编委《关于自治区供销社机关“五定”方案及盟市、旗县供销社机关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发〔1999〕42号)文件的规定,在严格控制事业编人数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定,并按照自治区政府55号文件精神,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供销社关闭、撤销、破产、解体(含终止经营活动)企业过去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9〕21号)精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从2000年起3年内,供销社企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中小型企业技改贷款贴息政策,具体办理视项目贷款落实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自治区财政要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简易建筑费,用于供销社企业经营网点、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委托供销社经营的特殊商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生产、生活用品的补贴资金,对供销社兴办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交易市场所需资金,今后要规范预算,量力安排。

  (三)对供销社经营化肥、绒毛所需资金,农业银行要列入专项贷款,实行国家规定利率,优先安排。对社属企业为“三农”服务、有市场前景、预期收益较好的经营项目,农业银行要提供贷款予以扶持。

  (四)为了全面推进我区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粮、物资、外经贸(集团)总公司改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1999〕2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从2000年度起,给予自治区供销社直属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个别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予以减免。

  (五)鼓励和引导供销社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扶贫开发和农牧业综合开发,发挥供销社在产品购销、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开拓城乡市场的作用和功能,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利用区外资金嫁接改造的龙头企业可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供销社龙头企业在基地收购原料粮和农畜产品享受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供销社经营废旧汽车业务,享受物资系统金属回收企业同等待遇。供销社利用闲置资产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市场网点,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护供销社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其经营服务设施被拆迁、占用问题。对因城市规划、水利建设等拆除供销社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要按当地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对随意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要坚决退回。因历史原因或机构变动,未能及时确权或办理证书的供销社的房屋和土地,房管和土地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界定,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书。

  (七)对基层社和社属企业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以及关闭、解体和依法破产基层社全民身份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供销社下岗职工(全民所有制)基本生活保障纳入“三三制”政策范围,其中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应由同级地方财政负担。

  (八)旗县以上供销社机关本身的机构改革,按当地同级政府机关人员分流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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