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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66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夏季牧业普查是摸清畜牧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实施生态畜牧业和“双增双提”战略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基础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3年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夏季牧业普查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畜牧业、农业、粮食、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协作,抽调工作人员,落实普查经费和车辆,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方案》(由自治区农调队另行下发)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此项工作。为了真实反映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对我区畜牧业生产的影响,各地区应特别注意年内变化指标的数据质量,核准牲畜数量增减变化指标。
三、普查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准确。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盟市要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弄虚作假者,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重新进行普查。此间,自治区农调队将对各盟市普查数据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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