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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43号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2003-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关于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货币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货币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金融业支持经济发展货币政策的意见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对社会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全区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组织存款,加大贷款投放
根据《2003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今年我区国内生产总值计划增长10%。为实现预期目标,金融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2003年,全区金融部门存款计划增长15―16%,贷款计划增长12―13%,比GDP增长率高出2至3个百分点,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发展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培育和发展乳、肉、绒等具有地区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通过信贷支持,提高乳、肉、绒等农畜产品加工业占我区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把我区建成全国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带动广大农牧民依托龙头企业,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增产增收。农业银行要在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前提下,做好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工作,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
(二)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以支持“三农”为己任,多方筹集资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为支持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和农村牧区稳定做贡献。2003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计划增加35亿元。全年各项贷款累计发放190亿元,比上年增加22亿元,其中,累计发放农牧业贷款力争达到105亿元,比上年增加12亿元;股金增加1亿元。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支农支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春耕生产所需化肥、籽种、地膜、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贷款需要。二是积极支持农村牧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还可开办住房、助学、小集镇建设和购买家电、交通工具等消费信贷业务,为农牧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三是要认真总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信用村、镇活动经验,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努力扩大贷款面和信用村、镇数量。年内,全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要力争达到有贷款需求户的70%以上,贷款额要达到农牧业贷款总额的35%以上。四是落实支农支牧信贷政策,坚持“五公开”和“三优先、一优惠”的信贷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即严禁以各种实物发放贷款,严禁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商活动,严禁对农户发放贷款时指定购物单位、扣收利息、扣收股金、扣取税款、扣缴统筹等,严禁向地方发放贷款垫发工资、垫支经费,严禁用贷款炒股和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严禁贷款垒大户。凡违法违规经营及坑农害农的,严肃处理。
(三)人民银行要继续保持支农再贷款的适度投入。近年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于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银行要在认真研究辖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掌握农业生产和农户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切实用好、用足、用活支农再贷款。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促进传统农业生产向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全面提高农牧业经济效益,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同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的检查,防止信用社挤占挪用支农再贷款以及贷款向大户过度集中。
三、抓住西部开发机遇,增加信贷投放总量
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导向,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具体措施,增加信贷投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有关项目的衔接工作,逐步完善项目衔接制度。对自治区确定的180户重点工业及国债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加快我区工业化进程。二是加快信贷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支持我区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以及“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等重点项目,围绕新材料、生物工程、稀土和中蒙药等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投入,促进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可开办银团贷款,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账户行担任牵头行,组织其它银行按照认定总额、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发放银团贷款。三是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草原生态建设,种树种草、治理沙化、改善生态环境。四是多渠道增加外汇贷款。积极寻找外汇贷款的优质客户,加大外汇贷款的营销力度,增加业务品种,适当拓宽外汇信贷范围,逐步建立国内外汇同业拆借市场,为境内银行调剂外汇资金余缺创造条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服务,在企业购汇还贷、提前还贷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证企业合理需求,带动全区经济发展
对有市场、有效益、还款有保证的重点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按照信贷原则,保证其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对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开办授信额度业务。重点扶持和培育41户自治区重点企业,特别是进入国家520强的14户企业以及20户上市公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综合还贷能力和自身资金供应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比重,支持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减轻企业负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效益好、资信程度高的企业逐步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同时,对经商业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人民银行将优先办理再贴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部门要转变观念,打破所有制界限,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安排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一是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完善金融服务功能。要大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改进信贷工作方法,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增加信贷投入,调整信贷投向,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能增加就业以及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同时,注意发挥各地资源和技术优势,把支持中小企业与加速我区资源开发结合起来。三是加强配套服务。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咨询、融资、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四是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扩大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五是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4部委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将商业性贷款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结合起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再就业担保基金,规范基金运作。
五、增加消费信贷品种,推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金融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制度和办法。逐步提高消费信贷占整个贷款的比重,增加消费信贷品种。在做好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基础上,积极开办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住宅装修贷款、大宗农机具消费贷款等新的贷款品种。同时,要注意防范信贷风险,严禁发放“零首付”住房贷款和无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对于国家助学贷款,要进一步落实“四定”方案,加强与高等院校、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加助学贷款金额,提高覆盖面。尝试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农村牧区的大学生,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助学贷款,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六、落实国家相关购销政策,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是落实储备信贷政策,新增加的中央储备粮原则上只对中央直属库发放贷款;加强储备贷款供应管理,在坚持“购贷销还”的原则和落实价差补贴的前提下,保证粮油轮换资金;根据中储粮公司轮换计划,通过集并、轮换等形式,将地方粮食企业承贷的中储粮贷款集中到直属库,建立以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为中心的储备贷款管理体系;结合我区直属库少的实际,将代储企业原承贷的储备粮油贷款逐步通过销售、轮换、集并等形式调整到中储粮公司议定的信用等级高、管理能力强的中心库管理;支持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二是执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信贷政策,支持销路好的粮油品种和销售好、效益高、讲信用的企业,坚决防止发生新的经营风险。三是对企业自主调入的粮食,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四是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支持销区企业到产区开展调销业务。
七、加强贷款营销,鼓励金融创新
一是积极引入现代营销方式,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培育和建立相对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在客户培育上实行项目、客户经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决策机制,调动信贷部门的积极性,合理增加信贷投放。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对盟市行的贷款授权应适当放宽,对旗县支行也应予以必要的授权,调动基层行的积极性,使优势企业、优势项目能够及时得到贷款,促进优质客户群的培育。三是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保理、咨询见证等新业务,培育和吸引潜在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商业银行总收入的比重。
八、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强化金融债权管理
进一步发挥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对已经列入“黑名单”的逃废债企业,金融部门要在信贷、结算等方面予以联合制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有效落实银行债权的逃废债企业及法人代表,要在媒体公开曝光。积极建立金融安全区,对逃废债严重的地区,从严控制信贷投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在尊重其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发放贷款。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金融环境,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支持金融部门依法收贷收息。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公正执法,认真解决在个别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的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问题。进一步整顿规范社会信用中介组织,净化信用环境。对企业不规范兼并、破产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应简化审批程序,按规定从银行上缴的营业税中予以抵扣,切实保障银行债权。同时,对于金融工作应以正面宣传为主,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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