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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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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0]49号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2000-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0〕49号2000年2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文物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区的博物馆由原来的2座(内蒙古博物馆和哲里木博物馆)发展到25座,各级文物部门收藏的文物和标本达50多万件,已初步查明的各个时代的文物遗址15000余处,其中有17处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8处被自治区政府列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区有着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被国家文物局和文物专家认定为全国文物大省区。但是,由于我区的文物事业起步晚、底子薄,因此,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都还十分薄弱,近年来新建的盟市、旗县级文物机构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区盗掘古墓葬、古遗址之风十分猖獗,全区馆藏的50余万件文物中有不少文物得不到科学有效的养护,许多不可移动的文物遗存在日晒雨淋下风化、变色、变形或遭到人为破坏,建设性破坏文物的事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保护并利用好本辖区内的各类文物。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精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各级领导责任目标。凡是本级财政预算没有明确列出文物保护经费的地区,2000年开始要专项列出,已经列出的,也要根据需要逐年有所增加。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吸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二、文物较多的盟市、旗县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由文化、财政、计划、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文物与旅游、城建、园林、宗教等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必须加强濒临毁灭的重要文物古迹的抢救维修工作。特别要抓好辽上京、辽中京、元上都、辽陵及奉陵邑、居延、嘎仙洞、应昌路、敖伦苏木古城、历代长城遗址等遗址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凡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文物的大型文物遗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近期内落实和明确遗址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管人员,并对这些遗址进行深入细致的科学调研,制定全面的保护工作规划和管理规章,进一步加强大型遗址保护与管理。

 四、各地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协作,充分发动群众,打防结合,继续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的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

 五、考古发掘工作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特别要配合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做好考古勘探、调查、发掘工作。今后,凡在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搞基本建设,有关部门及单位立项前必须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相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有关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土地开发而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发掘出来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六、在今后的城市建设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及文化遗址的保护,加强城市规范管理,注意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历史名城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七、各地要建设好一批重点博物馆,组织好陈列展览和导游讲解活动,充分发挥历史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举办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制作并推出文物图书和文物影视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普查、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保证必要的资金来源,在文化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

 八、自治区文化厅要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制定和完善全区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划制度,加强人才培养,努力提高队伍素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切实做好全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上新台阶,为全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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