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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19号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2001-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0〕5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1〕19号2001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199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1999〕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树立全方位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观念。鼓励和促进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研究和探索按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组织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积极研究制订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自治区和各盟市均已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从各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各地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尽快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要以扶持、服务为宗旨,坚持“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程序,健全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避免发生贷款风险。要切实把24号文件提出的“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划拨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落到实处。并积极探索采取划拨固定资产等方式扩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增强担保实力。
(二)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1.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和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加大小额贷款的信贷额度,特别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贷款企业,银行要简化审贷程序,缩短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限,并实行优惠利率。银行可根据企业资信等级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3倍,并合理确定协议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例。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研究开发和拓宽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项目,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企业的贷款。
(三)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1.今后,自治区和各盟市财政每年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贴息和技术创新贴息,并以各级财政拨款为基础,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在今后3年内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
2.我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小企业,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凡在我区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从事社区服务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内党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5.对全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所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6.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各有关部门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逐步降低或取消中小企业的有关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2.逐步取消旗县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的有关规定。
3.中小企业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办理抵押时,免收抵押物登记费,土地、房产等评估费用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4.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进行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126号)精神,简化设立中小企业的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均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审批条件,要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注册登记的标准。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3年内全部到位。
6.按照原自治区土地局《关于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内土籍〔2000〕30号)精神,对土地资产处置、土地登记和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只要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审核、审批工作;一般性审批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个体私营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给予60%的优惠。
(五)加快中小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步伐
1.按照“十五”期间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产业优化升级和资源转换战略的部署,坚决淘汰“五小”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形式,积极推进全区中小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减持国有股比例。积极引导改制后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起协作关系,提高改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要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吸引区内外企业收购和重组中小企业,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治理、市场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经营。鼓励民营企业介入教育、旅游、环保、市场中介、社区服务等产业。积极推荐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荐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创业二板上市。
2.要加大用先进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中小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产值占到全部中小企业生产总值的20%。要允许中小企业折旧,提高在企业销售额中提取技术开发经费的比例。对区外科技人员来我区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
3.在抓好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扶持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创建以创业中心为主体的高新技术孵化服务机构、创业资本市场和信息网络,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
要结合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鼓励各类科研单位和协会、学会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面向中小企业服务。
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可采取各种形式,组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区外和国外学习培训,以提高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建立中小企业经营人才库,为中小企业培养、使用和引进人才创造条件。结合盟市机构改革,鼓励分流人员到中小企业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经贸委要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实行统一协调和指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意见》的要求,自治区将成立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指导全区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和交流等工作。各盟市也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理顺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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