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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发[1999]1号
【发布日期】1999-02-02
【生效日期】1999-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开滥垦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
(内政发〔1999〕1号1999年2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有效制止乱开滥垦草地林地、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实现自治区农牧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如下命令:
一、必须停止一切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等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
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一律无权批准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从现地起到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冻结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用草地、林地以外的一切开垦审批事项。已批准但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不论是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不论是何种名义、何种方式,都必须立即停止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实施和开垦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而继续开垦天然草地、宜林地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从速清理涉及开垦、复垦的有关政策文件
各地区要尽快组织力量,对过去出台的涉及开垦草地、林地的文件进行清理。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垦植条款不符的地方或部门文件,必须立即修订;在未完成修订前一律停止执行。
三、全面清查草地和宜林土地的开垦情况
各盟市、旗县都要成立由土地、畜牧和林业部门组成的土地清查小组,对1990年以来开垦的天然草地和1994年以来开垦的宜林土地,逐块查清开垦者、经营者和开垦时间、地点、面积以及批准机关和责任人。清查工作必须在今年5月底以前完成,具体结果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其中,天然草地的开垦情况报送自治区畜牧厅,宜林土地的开垦情况报送自治区林业厅。在今年6月底前,由自治区土地、畜牧和林业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全区的清查工作报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清查结果的准确、真实,不得隐瞒、虚报;如有违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做好退耕和植被恢复工作
(一)要在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退耕和植被恢复工作。自治区畜牧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土地等部门制定退耕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属违法开垦草地的,由旗县以上畜牧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责令恢复植被,可以处以每亩100元至1000元罚款。凡属毁林开垦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旗县以上林业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责令补种毁林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或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拒不恢复草原森林植被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畜牧、林业部门组织人力代为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由开垦草地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对违法批准开垦草地和林地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结合大江大河的清瘀除障、疏浚河道工作,无条件封闭那些严重影响行洪排洪、河道畅通、河堤加固的河床地、堤埂台地等非法扩大的耕地,对非法扩大耕地给行洪排洪和堤防加固造成影响的,要勒令当事人限期除障疏浚或恢复原堤防加固标准。
(三)凡大于25度的坡耕地,除已建成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建有灌溉、林网防护等设施外,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退耕,全部还林还草。同时,要抓紧对25度以下的坡耕地实行“坡改梯”,逐步建成保土、保水、保肥的高产稳产梯田。
(四)要把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内耕层浅、土地瘠薄、单产水平低的耕地,作为近期退耕还林还草的工作重点,在尽快查清底数、确立并建设基本农田的同时,争取利用3年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将不适宜继续耕种的土地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五、切实加强草地和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都要把制止和乱开滥垦、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本届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列入工作日程,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彻底解决天然草地和宜林土地乱开滥垦的问题,力争在短期内使全区的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的改善。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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