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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2004-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4〕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二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对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有关待遇,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另行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以前基本离队完毕。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4年元月初开始接收和登记报到,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档案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集中接收,2004年3月中旬向各盟市下达安置任务及档案转送,4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及安置前期准备工作。5月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时间要求,并于11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上报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紧密结合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工作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使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和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退伍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自己应尽的责任,积极支持军队建设,自觉承担安置任务。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及退役士兵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的退役士兵培训规划。同时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自办或合办的形式建立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组织。退役士兵报名参加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三、深化改革,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4年退役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出现役,各级政府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整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三是由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流动性大,管理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从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全面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安置退役士兵,确保安置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驻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解决,下属单位不得以人事管理权在上为由,拒不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列入自治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业条管单位,其职工子女退役后,由自治区安置部门与行业条管单位协商确定接收人数,未列入接收范围的子女,由其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近年来,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在今后的安置工作中必须予以纠正。要在严格执行安置计划同时,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在本级安置对象范围内采取供需见面、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方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以适应接收单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在计划外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非本级安置对象。对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军以上单位表彰及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在安置工作时给予照顾。未经安置部门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未分配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对通过考试或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退役士兵,由当地安置部门推荐安置或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对安置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自谋职业对待,按规定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完成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推诿拖延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深化安置改革,拓宽安置渠道。要继续深化安置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以减轻政府的安置压力。对符合安置条件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予以大力支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优惠政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实施意见。要确保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对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以保证安置计划得到有效落实。收取的转移资金,可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尚未制定出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盟市、旗县,年内要抓紧完成此项工作。
(三)依法行政,确保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城镇就业安置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或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做好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军队建设大局出发,对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提前退役士兵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士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五)规范安置程序,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各地在接收退役兵工作中,要认真审查档案材料及有关介绍信,严格把关,凡档案中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等主要档案材料、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安置登记表》、非户籍地入伍(有规定的除外)、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各级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对自治区征兵办批准入伍并由自治区安置部门发放《安置登记表》的退役士兵,视为户籍地安置对象。
(六)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牧区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特别要注重培养少数民族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牧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齐抓共管,主动配合。要正确处理机构改革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要把落实安置任务与考核领导干部政绩、与评选“双拥”模范城、与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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