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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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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2〕85号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安全管理的通告

(内政发〔2002〕85号)

  为加强农业机械交通安全管理,减少农机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安装照明、信号装置,保证照明、信号灯光齐全有效;必须核发反光号牌、喷印反光放大号、配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已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警告标志牌的除外,下同)。

  二、2003年1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未安装照明、信号装置,未配置反光号牌和喷印反光放大号,未配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从2003年年度检验起,必须安装照明、信号装置,保证照明、信号灯光齐全有效,必须配置反光号牌、喷印反光放大号和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三、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照明、信号装置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过去没有配置的要按现行标准补全,损坏的要尽快修复,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四、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安装照明、信号装置、使用反光号牌、喷印反光放大号及配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具体实施。故障车警告标志牌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由农机监理部门统一发放。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安装照明、信号装置及反光号牌、喷印反光放大号、配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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