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2000-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0〕14号2000年1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号)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现就我区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工资总额宏观管理,为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创造条件

  推行工资总额与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效益挂钩办法。根据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为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从2000年起,在事业单位中逐步推行工资总额宏观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事业单位逐步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对已经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将“空编”人员的工资总额核定给单位。

  (二)对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或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适当给予倾斜。

  (三)用人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国内外、区内外引进和聘用的特殊人才,在对其单位核定工资总额时,可以据实支付特聘人员的全部工资和其它所需经费。

  (四)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如上年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工资项目的经费占本单位当年用于工资项目的实际经费支出比例达不到80%,可以按6:4的工资构成比例核定其工资总额;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如上年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工资项目的实际经费支出比例达不到60%的,可以按5.5:4.5的工资构成比例核定其工资总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按5:5的工资构成比例核定其工资总额,其中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其津贴比例可以按高于固定部分的50%核定,但必须通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现。

  (五)对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上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核定资金,并计入工资总额。

 二、推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扩大分配自主权

  允许事业单位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全面推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以不断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

  (一)确立事业单位的自主分配权。事业单位在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内,有权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色,自主确定单位内部的工资项目、工资档次、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时,应主要按岗位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允许专业技术职务高评低聘、低评高聘,实行任什么职务、在什么岗位、做什么贡献拿什么工资的办法,不按资格、资历定工资。

  (三)事业单位有权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特殊行业人员工资补贴和地方性津(补)贴及其它自主收入捆在一起,用于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使其更能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

  (四)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工资相分离,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资待遇和今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工资待遇,均作为档案工资;单位按本人实际聘用和考核结果发放的工资,作为实际工资,待本人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再按档案工资办理。

 三、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允许按生产要素和实现效益参与分配

  鼓励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上向贡献突出、实绩显著的优秀人才倾斜,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允许按生产要素和所实现的效益进行分配。

  (一)允许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切实保证和促进自身事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优势,深挖潜力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营销相关产品,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有组织的兼职活动,所创效益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除提留40%作为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分配。

  (二)事业单位可以将其科技成果,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科技成果转让后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直接参与人员。

  (三)事业单位对拥有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科研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四)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所获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净收入2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五)事业单位可以将拥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入股作价金额的20%用于奖励科研成果完成人员和直接参与人员,单位可以长期享用股份所获收益。

  (六)对持有科技成果的事业单位,在其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四、加强工资监督管理,实现工资宏观调控

  (一)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与单位内部分配,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全区工资总量控制、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工资基金管理;各盟市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地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及日常工资的管理、监督,自治区和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目标任务的制定、考核、工资总量的认定及日常工资管理、监督。

  (二)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与内部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同时接受人事、财政、税务、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方案必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主动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各级人事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该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考核。

  (六)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各级机关所属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类的事业单位。

 五、其它问题

  (一)本《意见》从2000年1月起执行。

  (二)本《意见》所提规定有与以往规定相抵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nm/laws/b8b756be45b2b7c9b6f5a3bf0ee83cdfc6c1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