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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0]101号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2000-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标准时限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12月1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置全区发生的紧急重特大情况,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特大情况的内容、标准和时限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内容
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特大刑事案件,包括凶杀、爆炸、抢劫、盗窃、诈骗、走私、贩毒等。
(二)重特大事件、事故,包括人身伤亡、群体性上访请愿、急性中毒、交通肇事、安全生产事故等。
(三)重特大自然灾害,包括震情、汛情、火情、雪情、旱情、虫害、鼠害、沙尘暴及各种疫情等。
(四)其它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情况。
二、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标准
(一)案件
1.一次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杀人案;
2.公共场所伤亡3人以上的爆炸案;
3.抢劫现金10万元或物值20万元的案件;
4.抢劫金融机构或抢动运钞车的案件;
5.抢劫或盗窃3支以上军用枪械或30公斤以上炸药、100枚以上雷管的案件;
6.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或物值50万元以上的案件;
7.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的案件;
8.物值100万元的走私案;
9.面值1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
10.100万元以上的制贩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据案;
11.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案;
12.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
13.100万元以上的骗汇案;
14.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农案件;
15.5千克以上的制贩毒(指海洛因、冰毒等主要毒品)案;
16.10人以上的偷渡案;
17.其它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犯罪案件,或涉及敏感时间、地点、人物的案件,如劫机和重大劫车、劫持人质、暴乱、暴(越)狱、纵火、投毒等;
18.发生在呼和浩特尤其是市区内的案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二)事件事故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伤亡较大的械斗;
2.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影响较大的游行、上访、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3.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冲击地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阻塞国道、高速公路、城市交通的事件;
4.冲击中断、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的事件;
5.金融机构发生严重的存款挤兑事件;
6.一次造成职工、居民或学生20人及其以上急性中毒事故;
7.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
8.铁路、公路、水路、工矿企业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重大航空事故、冲击党政机关及要害部位等;
10.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性物质丢失事故;
11.发生在呼和浩特尤其是市区内的事件、事故等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三)震情
1.发生5.0级以上地震,且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的;
2.呼和浩特、包头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的;
3.其他盟市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城镇发生3.5级以上有感地震的;
4.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汛情及地质灾害
1.河堤干流及重要支流决口、大中型水库垮坝,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库因垮坝造成严重后果;
2.农村、牧区、城镇因洪水受淹;
3.洪水、岩崩、滑坡造成重要交通干线、铁路运输中断;
4.局部洪涝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5.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洪涝和地质灾害。
(五)森林火灾
1.国外火灾火场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对我境内威胁较大的;
2.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的;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
4.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
5.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草原火灾
1.国外火灾火场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
2.受害面积500公顷以上的;
3.造成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
4.威胁居民点、放牧点和重要设施的;
5.威胁原始森林的;
6.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7.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
8.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疫情、虫害与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1.人间鼠疫、霍乱流行艾滋病例、肺炭疽病例及其它新发、重大传染病疫情;
2.重大动植物疫情;
3.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4.严重的医源性感染;
5.食物、农药、兽药、鼠药或其它化学物品中毒及辐射伤害;
6.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7.存在迁飞危害趋势的重大虫情;
8.其它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公共卫生事件。
(八)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污染严重,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城市、乡村人畜饮用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的;
4.捕杀、砍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5.严重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件和重大沙尘暴灾害;
6.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时限
凡符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特大情况内容、标准的,各地区、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并按照原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一)损失、危害程度不大,有关地区、部门能够自行处置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
(二)损失、危害程度很大,或情况紧急,有关地区、部门难以自行快速处置,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应在3小时以内报告有关情况。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请愿等。
(三)损失、危害程度极大,或情况非常紧急,对自治区全局有重大影响,势态随时有扩大或发展的可能,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如地震、火灾、水灾、疫情等。
超过上述报告时限规定的视为迟报。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紧急重特大情况责任制。今后凡有紧急重特大情况,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并由谁上报”的原则,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特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经地区和部门办公厅(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值班员可在向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保证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如实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
(二)各地区、各部门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要做到准确迅速。报告紧急重特大情况,原则上要以文字形式报告,特别紧急的也可用电话报告。文字报告应写明紧急得特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不断改善值班室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努力实现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处理和传输紧急重特大情况信息,确保报告及时,联络畅通。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紧急重特大情况报告内容和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对紧急重特大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妥善做好处置工作。一旦有紧急重特大情况,能够快速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全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凡因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事件升级的,要层层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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