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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1]139号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2001-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1〕139号2001年12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大企业:
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2001年7月3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健全粮食储备体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保护农民利益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意见》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一、搞好主(纯)销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开始先在乌海市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调节;2002年要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至3个盟市,也可在部分旗县搞试点。试点地区必须做到:(一)打破自我粮食平衡的传统观念,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二)切实保护好现有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三)原则上按照“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规定充实盟市级粮食储备;(四)采取多种措施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保证市场需求的粮源。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纯)销区搞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实事求是地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国有粮食企业在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确保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能够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调入业务,在地方政府落实价差和利费补贴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积极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为了保证在农牧业救灾、稳定粮食市场、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应付不测事件方面有较为可靠的物质基础,各粮食主销、纯销区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充实盟市级粮食储备,具体规模可视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真正实行粮食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长分级负责制
(一)适当增加对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盟市包干使用。从2001年起,自治区继续对盟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盟市再不得对旗县包干。为切实保护主产区,在保持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的前提下,自治区适当增加对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增加部分不要盟市配套。按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规定,应由盟市财政配套的自筹资金,要继续按政策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为:1.超储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2.经各盟市批准实际建立的盟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基数调整后,由盟市按照以上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粮食开支,不准挪作他用。各盟市要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盟市自行弥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如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由盟市自行解决。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制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完善和落实粮食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长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适当调整后,各盟市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具体要求是:1.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发挥区域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中央、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用粮。2.各盟市要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促进产区粮食顺价销售和销区商品粮源的稳定供应。3.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各盟市筹集的配套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对部分粮食主产区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缺口部分,继续实行经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办法。4.各盟市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各盟市要继续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三)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粮食主产区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三、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一)合理确定保护价收购范围。2001年,小麦收购保护价范围和具体价格已经明确;秋粮收购,继续对全区的玉米和稻谷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具体价格另行下达。
(二)认真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人市的其他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必须实行户交户结,当场兑现,不得代扣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得给售粮农民打“白条”。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玉米和稻谷收购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有关地区要认真宣传、贯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张榜公布,并要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在收购中要使用仪器验等、检质、测水,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不得压级压价。由于连续三年受灾,农民目前的惜售心理较重,各级粮食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采取上门收购、预约收购等各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为农民提供烘干、运输、代储、代销等方面的有偿服务。要认真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粮食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对订单农业,要信守合同、兑现承诺,为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三)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主产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积极引导农民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粮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指导、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在粮食收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自治区的各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和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收购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积极审慎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工商、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四)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自治区对盟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基数调整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实现顺价销售,扭亏增盈。各盟市要促进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各地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对已经出现的陈化粮,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自行销售。
(五)坚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必须坚持收购一斤粮食贷一斤粮食的款,销售一斤粮食归还一斤粮食的贷款本息,如果发现虚购冒领、挤占挪用、坐支销货款等违规操作现象,不仅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批量交易行为。我区每年有近30至40亿公斤的粮食销往区外,支持和培育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对于搞活粮食流通、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都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改善粮食批发市场的设施条件,提高粮食批发市场的信息、结算服务能力,同时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多种经营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参与粮食集贸市场建设。自治区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内蒙古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同时重点支持和培育扎兰屯大豆批发市场、通辽玉米批发市场、赤峰、集宁小杂粮批发市场和包头粮食批发市场等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各盟市也要重点支持和培育盟市级粮食批发市场,争取到“十五”期末形成以内蒙古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区域性、盟市级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以旗县级粮食批发市场为网络,以粮食集贸市场为基础的完整的粮食市场体系。各地要引导、支持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提倡应用电子商务、交易保证金制度、粮食批发市场代理结算等多种办法,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合同履约率,保证资金安全。
(二)拓宽粮食购销渠道,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销区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购销业务。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粮食购销经营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粮食购销业务。
(三)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跨盟市、跨省区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继续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粮食产销区之间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和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坚持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盟市、跨省区结算服务。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的运力需要。
(四)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经营规则,整顿和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视为非法经营,坚决予以取缔。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粮食运输归口管理制度,全区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和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等粮食主销区境内的原粮跨旗县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其他地区的原粮运输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政策不变。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
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一)理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机制。取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政级别,全面推行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灵活的经营机制。干部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分配实行效益工资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聘任企业法人代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委托企业法人搞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各地可以选择1到2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减员增效,强化管理,自主经营,培养经营管理人才和销售队伍,努力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把企业搞活搞好搞强。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支持。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粮食企业解决好深化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和推动粮食企业尽快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好的基础。
(二)在盟市、旗县政府机构改革中,要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保留旗县的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具体方案由编制部门提出意见。
(三)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十五”期间,要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从事业务性工作的人员,普遍进行一次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资格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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