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0]126号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2000-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

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0〕126号2000年5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的若干政策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

         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的若干政策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推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实施,为工商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就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按《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时,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并在章程中明确认缴出资额及期限。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3年内全部到位,同时要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金。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改革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办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必须依法办理的前置审批手续外,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前置审批程序予以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必须保留的,由工商部门先行批准名称,并主动与有关审批部门联系,发出“企业设立审批征求意见书”,审批部门超过10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予以登记注册。

  (三)放宽企业申请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划名称的限制凡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申请冠以“内蒙古”字样的,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均可予以核准。

  (四)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五)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范围超出企业法人的,只要不属国家限制经营的均可以批准;属许可证管理的,经企业法人同意,可由该分支机构独立申请办理。

  (六)支持企业进行资本扩张。允许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超过其净资产的50%,累计投资后剩余净资产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且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适应。

  对铁路、邮电、民航等企业中不具备法人地位的隶属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时,提交上级企业法人授权文件,可申请设立企业。

  (七)便利企业验证注册资本。各级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指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验资报告均视为有效。

 二、改革登记管理体制

  (八)下放登记管理权限。在坚持分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授权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职能,并以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授权局,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范围在本辖区内行使登记管理职能。未授权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的前期审查、登记初审、年度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十)允许改制企业保留原名称。原国有企业名称中没有使用字号或没有标明行业和经营特点的,改制中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在不构成名称侵权的前提下,应予以批准。改制为公司的,其名称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十一)改制企业可保留原专项经营项目。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企业原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专项经营权超过期限或需要变更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办理变更和重新审批手续。

  (十二)简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登记手续。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按设立登记要求提交材料,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手续、换发执照;以原国有资产额投资入股,或通过合法程序使其产权多元化的,除新增资本外,只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可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公司,其股东超过50人的,可采取变通方法,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十三)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申请人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再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资质审批。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的科技型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高新技术”或“高科技”等字样。

  (十四)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投资。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十五)鼓励科技人员自办企业或到其他单位兼职。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或自办科技型企业或以技术入股方式从事相关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等活动。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牧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人员到农村牧区兴办科技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的企业,3年内减免相关费用。

  (十七)鼓励区外出国留学人员来我区申办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

  (十八)允许外资企业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下,经自治区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可申请按内资企业登记。但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人员担任。

  (十九)允许利用外资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重组。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购买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也可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十)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企业的,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只需办理变更登记。

 六、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二十一)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参股、承包、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组、改制。

  (二十二)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领域。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治理、市场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与经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介入教育、旅游、环保、市场中介、社区服务等产业。

  (二十三)严格控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按户按人摊派管理费。

 七、改进企业年检工作

  (二十四)推行企业免检制度。各级登记机关应对当地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实行免检。年检中企业只须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检有关材料即可。

  (二十五)简化年检手续。除股份有限公司和登记机关已发现违法问题确需专项审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再提交年度审批报告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即可年检。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的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二十六)严格年检纪律。登记机关除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年检费外,不得借年检之机搭车收取管理费、会费;不得推销、征订各种书籍、报纸、杂志;不允许其它部门和单位进入年检地点收费或开展推销、征订活动。

  凡因企业拒绝缴纳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登记机关不予换发执照和年检的,企业可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八、减少行政收费

  (二十七)规范证照收费。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企业在办理审批、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十八)对区外投资者减半收费。区外企业和个人来我区投资、兼并、购买区内企业,其出资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60%以上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减半收取登记注册费。

  (二十九)对进入新建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区外企业和个人,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

 九、优化市场环境

  (三十)加大对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企业,具体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协助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增强企业对商标的正确运用和自我规范意识。

  凡列为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产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点加工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仿冒行为,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十一)推行市场巡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市场管理方式从驻场式巡查向流动式巡查拓展,逐步实施辖区内企业在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制度,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实行风险预警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运用企业年检、日常监管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照后监督管理。对那些丧失经营能力、资产负债超过净资产,或因经营不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应迅速发出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切实改进服务工作

  (三十三)全面推行“一厅式”服务,集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三十四)完善登记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应实行“政策、权限、程序、收费”四公开制度,凡符合法定注册登记条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企业(含分支机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凡超出期限或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申请人可向该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投诉,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违示责任。

  (三十五)登记机关要通过登记回访、现场办公等,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及时解决工商管理方面的各种问题,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千方百计为企业发展提供方便条件。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nm/laws/c6583357d6908c7827baefb35d505b4c3523835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