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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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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打 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发布文号】包府字[2004]8号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2004-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打造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通知

(包府字[2004]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内政字[2003]330号)精神,全面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尽快把我市房地产业打造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拉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住宅建设

  (一)合理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大力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适当引导高档住宅项目建设,调控高档商用房项目建设。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从2004年开始,结合城市规划,选择2至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急需改造的旧街坊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试点项目统一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住户、危房户和无房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价格实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未经价格审批和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不得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售后监督制度,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管理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由职工、建房人全额集资,单位不得予以补贴,杜绝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和房地产开发经营。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参加对象、优惠政策等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经审批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用于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廉租住房,原则上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应补尽补、逐步扩大”的原则,制订廉租住房补贴年度计划,从2004年开始逐步推开。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公积金净收益为主,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房实行租金核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修改完善《包头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积极支持住宅产业化示范小区建设,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对涉及城市景观形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标准和住宅产业化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支持房地产项目的经济技术优惠政策,逐步推行全装修住宅和产业化新技术、新工艺、新部品。

  二、完善管理体制,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一)继续执行现有公房出售政策。由于企业转制、破产等原因尚未出售的公房和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公房(包括1999年底前单位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原租住公房拆迁后以实物安置的住房。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包括平房和简易楼房等),现住职工能够提供交款证明、权属证明且维修责任界限明确、土地权属认定明确的,可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可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公房使用权可有偿转让,受让人可按现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凡开发企业注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原开发企业注销证明和交款凭证、商品房结算单、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凡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等权属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1996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购房者凭售房单位就权属、工程质量等问题出具的证明及交款凭证即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降低住房入市“门槛”。凡职工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标准价购房、成本价购房、全额集资建房)及个人自建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直接上市交易,不再履行准入审批手续,原产权单位不再参与已售房屋收益分配;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减半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房上市设置限制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扣押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严格规范《房屋所有权证》发证秩序。要按照国家建设部、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坚决执行全市房屋权属统一登记,统一管理,避免“多头”发证和“交叉”发证,提高发证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全面搞活房屋租赁市场。2005年12月31日前租赁住宅、店铺、柜台的,租赁管理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促进住房消费

  (一)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从2004年起,各级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时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尚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旗县区要尽快推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旗县区必须列预算全额补齐;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旗县区,不得随意停止。财政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两年内全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贷款审批时限缩短为七个工作日,鼓励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要达到归集余额的40%以上,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下调为 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增加至1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延长为3O年,贷款种类扩大到二手房、公房、集资和合作建房、自建房及翻建和大修住房、装修房。

  (三)落实住房补贴资金。2004年逐步推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住房补贴年度计划。各级财政承担的住房补贴资金要列入年度预算。

  (四)规范住房置业担保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金融机构要积极合作,提高信贷担保比例,从而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

  (五)商业银行要主动介入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给予开发企业贷款方面的信贷支持,同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推动房地产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强宏观管理,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

  (一)建立住宅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组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及各旗县区政府参加的住宅建设项目审批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研究确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并定期分析房地产形势,调整房地产土地供应计划。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在20000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零星插建项目的审批。今后,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未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手续。

  (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年度供地计划时,要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的布局、比例和供地计划,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建设项目的用地。

  (三)统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起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四)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手册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水、暖、电、气等配套设施的收费项目,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科学认定、统一审核后,列入项目收费手册,向社会公示后严格执行;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开发企业摊派、收费。

  五、优化管理和服务,规范市场行为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大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住宅项目综合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文本》、《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 说明书》,尽快建立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逐步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未出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住宅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扶持资信好、实力强的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强化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和房地产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保证金制度,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以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合同欺诈、面积“缩水”、虚假广告、价服不符、无证从业等行为。

  (四)加强城镇房屋拆迁行政审批管理。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屋区位、状况、使用性质按年度公布拆迁补偿指导价。从2004年开始,全市统一使用规范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规范房屋拆迁市场各方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违法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发挥房产监察职能,坚决制止破门开店及各种拆改结构的装饰装修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三级管理”体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检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具体内容。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职能,鼓励业主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增加物业管理发展后劲,开发商应无偿按项目总开发面积4‰的比例提供经营性配套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不足。

  (七)旧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和“平改坡”项目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由属地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在“十五”期间全面完成。

  (八)加大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力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强化新建房屋和1999年底交付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凡未足额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产权交易。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物业维修基金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包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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