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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4〕40号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2004-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
(内政发〔2004〕40号 2004年4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全区经济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消防工作总体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落后,各类火灾隐患突出,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较弱。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协调发展。
(二)建立完善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
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并接受上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旗县级以上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苏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五)强化公安消防部门职能职责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完成好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应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落实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优化消防执法环境,积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加强队伍正规化、现代化
建设,抓好执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
二、强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建立企事业单位、行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要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建立单位消防工作例会制度,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消防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消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应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改善消防设施。
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要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制定从事消防职业各类人员的职业标准,并按照现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程序,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特殊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鉴定。经鉴定合格者颁发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消防人员上岗的凭证。已经在岗但未取得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培训和鉴定
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今后,凡未取得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消防职业。
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小城镇和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总体工作计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消防组织网络义务消防队,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应积极开展“消防示范村”、“消防五好户”评比活动,进一步夯实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基础。林区城镇要“家火”、“野火”一起防。
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消防工作奖惩机制
应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各地区应按照依法治火的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考评办法。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消防工作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组织消防工作督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公告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责任状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将予以奖励。对在消防工作中防范和灭火救援、抢险救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或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落实等原因,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消防法》及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负有对消防工作的宣传和监督责任,应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予以新闻监督。
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齐抓共管的格局。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基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消防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防自救能力。继续深入组织好“119消防安全宣传日”、冬春季消防安全宣传周活动。公安消防部门应利用开放防灾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并建立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对各地消防情况和发生的重大消防事件进行定期公布。
六、全面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落实消防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消防建设工作,夯实城镇消防安全基础。新、改、扩建工程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审核与验收手续,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二)加快消防队站建设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盟市所在地应解决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的问题,无消防队的旗县市应组建专职消防队,到2008年底前,旗县市要彻底解决无消防队(站)的问题。
(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城建、供水等部门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整可用。凡新建道路、新建小区、城市道路改造、自来水管网改造,均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各地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到2005年底前,各盟市所在地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到2010年底前,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加快消防车辆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划拨专项经费,加快消防车辆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配备标准及期限进行装备。到200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防灾救灾训练指挥中心建设,满足当前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等特殊灾害事故灭火救援训练的需要。
(五)加快消防通信指挥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应把消防通信建设纳入公安“金盾工程”,对消防通信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建立全区三级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系统,提高防灭火救援、社会抢险指挥水平。
(六)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担和严格开支范围的原则,责成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地方应解决的经费,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消防投入,消防投入应与当地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消防部门应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各保险机构应从防灾救灾、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拨付一定比例的防灾经费,用于消防部队装备建设。
(七)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全区要逐步形成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自治区将积极向国家申请增加公安消防现役编制,消防部队要调整内部人员结构,精简上层,充实一线消防队伍,同时,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络,解决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应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并进行统一调动指挥。
(八)建立社会联动灭火救援机制
各地区应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由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市政、气象、地震、解放军防化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抢险救援队伍,建立灭火救援社会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制定大型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提高抗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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