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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2-09
【生效日期】1997-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代办公用
电话方式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9日内政发〔1998〕1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工商局、建设厅、公安厅、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就业服务局:
目前,我区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尚未走出困境,下岗人员增多,部分下岗职工生活十分困难。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正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根据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请示和当前社会需求状况,自治区政府决定,今年在呼市、各盟市所在地及部分旗县采用代办公用电话的方式安排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由邮电部门在呼市、各盟市所在地及部分旗县设置公用电话亭,安装电话2-5万部,由各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在下岗职工中择优选用,安排代办公用电话工作。各盟市安装公用电话的数量,由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各地公用电话的需求状况予以下达,以各盟市邮电局为主组织实施。
二、各地邮电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各地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提出本地区公用电话点的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统一标准制作电话亭和配备计费器;为代办户统一办理工商登记和代办证;按国家的规定统一为代办户交纳营业税和按规定付给代办户代办费;为代办户免费提供公用电话标志牌、电话号码簿等;对代办户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服务规范、公用电话租用及管理办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工商、城建、市容、公安、拆迁等部门,要在办理工商登记、代办点的选址等事项中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手续,提供方便条件。为使下岗职工代办公用电话工作确实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和社会效益,各地应优先在火车站、汽车站、大商场、集市和人口密集的繁华地段设置公用电话亭,并免收占地费用。工商部门免收工商登记费,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两年内统一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为减少邮电部门的施工费用和损失,各地公用电话亭、点一经设置,不要轻易拆迁;确需拆迁的,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由占地部门确定新建亭、点后方可实施。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应本着减轻代办户负担的原则,与邮电部门协作配合搞好计费设备的选型、检测工作。
四、因邮电部门在承担此项工作中需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所以各地设置的公用电话亭,其广告承揽、制作、经营权归邮电广告部门,各有关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五、采用代办公用电话方式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是为人民群众分忧的一件好事。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解决好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协作,把好事办好。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办事,严禁非下岗职工占用公用电话指标,严防借机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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