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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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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3〕8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3〕8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快债转股企业登记注册新公司工作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督促并帮助尚未登记注册新公司的债转股企业,严格按照《通知》中设立新公司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完成债转股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债转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形成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债转股企业要加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尊重和维护其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组织开展对照检查工作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对照检查活动,检查已实施和将要实施的债转股协议或方案中是否存在《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的八项内容,如有应当立即废止。

  四、探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新途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推动企业上市、向国内外各类投资者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份等方式,探索转让股权的多种有效途径。应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推动我区对外开放、资产重组、盘活存量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进投资主体,逐步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顺利转让。

  五、努力减轻债转股企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债转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结合起来,抓住机遇,尽快解决企业冗员负担和办社会负担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在债转股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方面作出的承诺,帮助债转股企业切实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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