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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2〕313号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2〕31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本级各定点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享有优质、价廉和规范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一、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蒙社字〔2001〕1号,以下简称《目录》),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医保目录内的服务项目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因特殊治疗需要使用目录外的服务项目,应向患者或家属详细说明原因及费用情况,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后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未经认可的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自治区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要在人均统筹基金支付定额的基础上,明确五项考核指标,实行“五率”指标管理。
(一)《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目录内西药备药率达到8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达60%以上;三级乙等综合医院目录内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达到55%以上;二级以下医院目录内西药备药率达到65%以上,中成药备药率达到50%以上;专科医院目录内用药备药率达到80%以上;定点零售药店目录内非处方药备药率达到80%以上。
(二)医保目录外费用发生率。医保三个目录以外医疗费用控制在医疗费总额的10%以下。
(三)个人自付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控制在医疗费的40%以下(不含起付标准)。
(四)药品费比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药品费用控制在50%以下。
(五)检查项目阳性率。大型(200元以上)检查项目的检查阳性率达到60%以上。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目录》内的常规药品和大宗医疗保险消耗品,必须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核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自治区医保中心拒付医保经费。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凡擅自加价、乱收费的,医保中心可拒付医保经费。
四、自治区医保中心要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完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协议,使各项管理目标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增强约束力,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其他合法权益。达不到协议中的目标要求的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内商品名、别名与药品通用名的对应工作,建立药品目录对应库。要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要认真执行“病人选择医生”、“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技术服务、药品价格公开等制度,使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六、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报道医疗保险工作规范、服务质量优良、患者满意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对各项指标落实不到位、服务质量差、擅自抬高药品和医疗收费价格、群众意见大的医疗机构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七、全区各级医保、卫生、药品管理部门要把医疗保险组织领导、目标管理、责任要求、规范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到位,做细做好,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使全区医疗保险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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