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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3-19
【生效日期】1998-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规范破产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内政传发〔1998〕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全区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从总体上看,方向是正确的,发展是健康的,进展是顺利的。在改革进程中,部分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了破产。在企业破产的具体操作中,绝大部分地区严格依法办事,程序是规范的。但也有少数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试点城市搞计划外破产,非试点地区套用试点城市的政策。为使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健康地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地区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主动与银行、法院协商和沟通,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充分考虑改革成本和社会的承受能力,认真贯彻、全面理解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针,贯彻多兼并、少破产的原则,对劣势企业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采取分批实施的办法进行。
三、要严格控制试点城市政策的适用范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规定的企业破产范围只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并经计划批准的国有工业企业。对于试点城市适用范围以外的企业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执行。
四、四个试点城市拟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补充通知》的规定,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办法。凡拟列入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要在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上报,国家计划批准下达后才能组织实施。
五、拟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制定好企业破产预案,做好人员分流、职工安置、资产变现和重组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规范破产操作。坚决杜绝破产企业人员不变、产品不变、领导班子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现象。
六、企业实施破产中涉及的最大债权人是有关银行。因此,在拟定实施企业破产前,要充分听取有关债权银行的意见,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防止债务悬空。
七、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中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执行,要准确把握、严格履行财税机关认定审核程序。各地区要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7〕1092号)精神,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偿。
八、要全面理解中央关于“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这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针的深刻内涵,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在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企一策,采取多种形式搞活企业,不要拘泥于一种形式,更不能采取“刮风”的做法去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要通过综合治理,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打好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
九、要实施好再就业工程,保持社会稳定。要加强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采取企业、社会、政府三家抬的办法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落实,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负面效应,保持社会稳定。各地区对实施企业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建立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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