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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193号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2004-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19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共同制定的《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牧业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科技厅 建设厅
为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牧民素质、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农牧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化农牧业,解决“三农”问题,尽快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区共有农村牧区人口137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57��7%,农村牧区劳动力723万,占农村牧区总人口的52��8%,农村富余劳动力约240万,且每年新增10至20万富余劳动力。2003年全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100多万,占农村牧区劳动力的13��8%,全区农牧民劳务收入仅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34%。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牧区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难以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因此,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就在于加强农牧民工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自愿培训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努力提高农牧民素质,拓展农牧民的就业渠道。
(二)培训目标
1�� 2004年至2005年,每年开展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50万人,其中重点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8至10万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 2006年至2010年,每年开展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50万人,其中重点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30万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一)政府扶持,齐抓共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牧民工培训事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和农牧民工共同负担培训经费的机制,并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效益;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好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要在做好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农牧
业适用技术培训的基础上,指导好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改善农牧民工就业环境,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农牧民工培训教育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人才、技术和基地的资源优势,积极支持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好建筑行业劳动力输入输出关,加强建筑行业劳动力培训基地的管理,推进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行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督促检查及政策指导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分级负责,以旗县为主
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旗县负责调查研究,根据群众的需求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根据市场需求,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盟市负责培训基地的招标认定工作,督促检查,保证落实;自治区负责制定规划、分解任务、政策指导、考核验收。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农牧民工培训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把农牧民工培训作为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实施。摸清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牧民工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逐步对农牧民工进行培训,当前主要是支持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培训工作,重点支持农牧民工输出集中地区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四)整合资源,创新机制
以现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主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牧民工培训。
(五)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研究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现状,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由农牧民自主选择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要把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工作作为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农牧民工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引导性培训
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有关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目的在于使农牧民工树立新的就业观念,提高其就业能力,增强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通过集中办班、开办夜校、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灵活开展。
(二)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牧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牧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缝纫、保健、建筑、制造等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加大农牧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
农牧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牧民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投入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为农民工提供劳动技能的培训性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农牧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的要求,全区各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牧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我区培训资金采取培训券的办法直接补贴到农村牧区转移的富余劳动力,让农牧民直接受益。
六、加强农牧民工培训的服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农牧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牧民培训师资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难以解决的专业技能教师,可以通过现有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招聘社会兼职教师的途径来解决。根据培训任务的需要,可从其它学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或企业等聘请,以确保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和培训任务的完成。
(二)做好农牧民工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做好信息服务,可以减少农牧民工流动的盲目性,降低农牧民外出就业的成本。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苏木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要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信息,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牧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分析结果,为农牧民工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三)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类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参与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市场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农牧民工培训人才库,为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市场建设奠定基础。
(四)做好农牧民工培训的督促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检查农牧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保证培训经费及时到位,加强对政府扶持项目的评估工作。要加强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的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牧民工乱收费,损害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切实加强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农牧民工培训工作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自治区已成立了农牧民工培训阳光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建立农牧民工培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牧民工培训的组织和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把农牧民工培训工作作为新时期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细化政策措施,健全劳务输出管
理机构。各盟市、旗县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定点、订单、定向”培训,保护好农牧民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真正把培训工作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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