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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
【发布日期】1999-03-25
【生效日期】1999-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三十条修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二、将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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