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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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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涉外旅游餐馆定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5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19

  【生效日期】1991-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呼和浩特市涉外旅游餐馆定点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我市旅游业的声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涉外旅游餐馆定点管理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涉外旅游定点餐馆需经自治区旅游局、公安厅、商业厅、市外事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三条 凡来呼和浩特市地区参观、访问、旅游(包括呼市地区各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游团组)、探亲、访友、贸易洽谈、专业考察等外籍人干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如需到社会餐馆就餐,必须到已定点的涉外旅游餐馆就餐。

 第四条 各定点餐馆要加强经营管理和对各类服务人员的涉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定点餐馆要加强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各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涉外规章制度,严寒外事纪律。

 第七条 各涉外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外定点餐馆不得擅自提高利率,克扣旅游者的餐费标准,不得给导游和陪同人员以任何形式的回扣。要以优质服务树立信誉,吸引游客。

 第九条 各主管业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外定点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 各涉外接待部门如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要责成主要负责人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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