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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2〕354号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200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内政办字〔2002〕3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
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
(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
(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半年退牧是指在春夏秋季节牧草生长期的6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全年禁牧是指全年禁止草场放牧。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退牧还草旗县,必须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将草场彻底承包到户,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以牧户为单位,根据可食饲草贮量,确定牲畜饲养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第八条 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采用同一模式,统一实施;以农牧户为对象,统一验收,兑现粮食补贴。
第九条 退牧还草期限为5年。退牧还草期间,国家给予必要的饲料粮补助。每年每亩草场补助标准为,全年退牧5��5公斤,半年退牧2��75公斤,季节性退牧1��375公斤。
第十条 退牧还草草场,国家给予必要的草原围栏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将在年度计划内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谁退牧、谁管护、谁围封、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农牧民积极性,使退牧还草成为农牧民的自觉行为。
第十二条 退牧还草地区应把退牧还草工程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畜牧业基础建设、草原生态建设等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基本草牧场、配套草库伦、人工种草、草原改良、青贮饲料种植、棚圈、饲草料加工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退牧还草、舍饲圈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退牧还草旗县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退牧令,规定退牧时间、方式、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 加强退牧还草执法工作,退牧期间违反退牧规定私自解除退牧、擅自放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计划、财政、畜牧、粮食、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处理日常工作,提交需经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通报全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情况。
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方案的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上报与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管。
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组织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指导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区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供应暂行办法,负责指导全区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的协调、调运和发放工作,并对全区的饲料粮供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制定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审计办法,审计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情况。
内蒙古畜牧科学院负责全区退牧还草技术操作规程、验收办法等技术性文件编制工作,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反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盟市负责协调落实自治区下达的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审核旗县实施方案,总结和上报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进展情况,对各旗县退牧还草工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本旗县退牧还草工程负总责,组织编制本旗县退牧还草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退牧还草工程目标、任务、责任、资金、饲料粮等方面工作,保证上级拨付的饲料粮和围栏费按时足额到位,组织苏木乡镇完成退牧还草任务;协调解决本旗县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退牧还草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旗县及苏木乡镇草原监理队伍建设,做好退牧草场监管工作;加强旗县及苏木乡镇技术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退牧还草工程的任务完成和建设质量负直接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退牧还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上级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合理确定退牧范围,协助旗县畜牧主管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把退牧还草任务落实到户。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牧户必须按照与所在旗县畜牧部门签订的退牧还草合同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制定的标准、方案、制度和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草场围封,按规定模式进行退牧。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退牧还草工程旗县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单独或联合编制。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项目年度计划,旗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经盟市计划、畜牧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畜牧业厅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复,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旗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以苏木乡镇为单位,设计到村、组、户,落实到地块。经盟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备案,并送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部门凭此划分供应库站)。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准随意扩大范围。超出计划部分,由旗县自行解决饲料粮补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地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牧还草围栏补助,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和草原围栏项目配套使用。具体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旗县畜牧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合同书,明确农牧户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确定退牧年限、起止时间、退牧面积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退牧面积以农牧户草原经营权证为依据。转包、租赁、转让的草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有关规定,在旗县畜牧部门备案的,以流转合同为依据,并由旗县畜牧部门委派技术人员实地勘察核实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 饲料粮发放由旗县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退牧户凭《退牧还草证》和《退牧还草合同》到指定供应点领取退牧期补助饲料粮的50%。旗县畜牧部门要按退牧期限,以月、季度或年度组织验收退牧还草工程,合格后颁发《合格证》,退牧户凭《退牧还草合同》和《合格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剩余的50%饲料粮。补助饲料粮必须直接兑付到户。
第二十九条 饲料粮源的组织、调运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牧还草旗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饲料粮的调运按先旗县、后盟市、再自治区分级按辖区就近筹措的原则组织,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品种以玉米为主,根据承供企业的实际库存搭配其它品种。饲料粮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按照畜牧部门的作业设计,粮食部门要根据退牧户居住分布情况,合理划分供粮企业,并落实到户。为方便退牧户领取饲料粮,承担退牧饲料粮供应的粮食企业在没有库站的苏木乡镇可增设临时供应网点。粮食调运费用和临时网点增设费用由所在旗县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提供调运饲料粮贷款。饲料粮供应前,旗县财政要预拨部分供应费用和检测费用,保证饲料粮正常供应。
第三十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到位。项目负责人由旗县畜牧局长担任,对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负全责。旗县、苏木乡镇层层落实退牧还草工作目标和责任,签订责任状,负责项目落实、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合同制。项目旗县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书,与项目设计、施工、管护、监理、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实行监理制。自治区对退牧还草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委托合同条款,保证退牧还草工程任务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行技术支撑制。由自治区畜牧科学院组成科技咨询指导专家组,负责全区退牧还草工程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工作。项目旗县应建立技术任务双承包责任制,由科技人员对退牧还草工程进行分片承包,技术承包人与旗县畜牧局签订技术承包合同,报酬与工程质量挂钩。
第三十四条 实行管护责任制。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苏木乡镇负责辖区内退牧草场管护工作,安排专职管护人员,严禁在退牧期间放牧利用。旗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退牧草场监督和巡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退牧还草举报制度。项目旗县、苏木乡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违法、违纪、违约现象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举报有功人员应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督和稽查制度。旗县畜牧主管部门委派技术人员进行退牧还草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和实施进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盟市派出工程稽查员,监督检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效果。
第三十七条 实行管理审计制。项目旗县应按工程进展情况,委托同级审计部门对饲料粮、围栏补助的兑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项目验收时,附同级审计部门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立退牧还草工程档案。旗县畜牧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应有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
第三十九条 实行退牧还草工程进展定期报告制度。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旗县每季度末逐级上报工程进度、饲料粮兑付情况,年末上报工程工作总结。
第四十条 凡严格按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年度退牧还草计划任务的旗县,要及时进行自查自验,并向自治区提出验收申请。
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畜牧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检查合格的退牧户,颁发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在旗县自查基础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畜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盟市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检查退牧还草到户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退牧还草地点、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退牧草场管护情况,退牧还草工程效果,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工程完工后,自治区畜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旗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畜牧业厅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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