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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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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关于进一步 强化肥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17

  【生效日期】2000-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关于进一步

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2号2000年1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供销社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内政发〔1999〕16号)下发以后,我区的化肥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化肥生产和供应工作出现了不少积极的变化。但从全区的情况来看,目前化肥流通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经营渠道混乱、批发零售难以区分、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计划难以实施,生产与经营单位之间、经营单位与经营单位之间低价倾销、无序竞争的现象严重,化肥质量难以保证,假冒伪劣化肥趋于抬头。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区化肥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有化肥经营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一)只有注册资金在一定数额以上,仓储设施齐全并拥有一定库存能力的县级以上农资公司、农业“三站”及化肥生产厂家才可从事化肥批发经营业务。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制定。除上述单位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单位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经营业务。

  (二)化肥零售经营许可证由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凡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办化肥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净化化肥进货渠道,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化肥流入我区市场,切实做好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工作。

  (一)外省区化肥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在我区设点直销和委托代销化肥,以及区内批发企业到区外自行采购化肥,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出具质量检验证明,否则不准经销。

  (二)进口化肥继续按国家规定实行配额管理,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组织进货经营。

  (三)统一进货渠道,对零售环节实行放管并行。自治区农资公司要会同区内化肥生产厂家做好各类化肥的进货组织和储备工作,保证全区农用化肥保质保量稳价供应。各零售单位,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区内化肥生产厂家或化肥批发企业购进化肥,凡从事化肥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持证经营,坚持取缔无证经营。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执法,依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打假查劣力度,把好化肥进货渠道关,杜绝假冒伪劣化肥进入我区市场。要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化肥的不法行为。对无证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坚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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