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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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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地方财政预算列支救灾款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1)101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1年地方财政预算列支救灾款项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1)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1995年,我区建立了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救灾工作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贯彻国家救灾工作指导方针,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00年,各级财政预算列支救灾款项,加大救灾经费投入力度,确保救灾款项及时拨付,有力支持了全区的救灾工作。为完善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救灾工作制度,切实做好今年救灾款项预算列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区“九五”期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级财政收入均有不同程度增长的实际,从2001年起,各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款要力争达到自治区前三年年均下拨该盟市救灾款的50%,由盟市、旗县、苏木乡镇按比例分担。同时,各地区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应列支的救灾款项的预算规模,并与自治区下拨的救灾款项一同纳入救灾款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支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报详细计划。各盟市在落实好本级预算的同时,要强调并协调旗县、苏木乡镇自然灾害事业费列支问题,对有财力不列支或少列支的地区,自治区将核减对该地区的自然灾害救济费补助额度。2001年,各地区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时,必须明确已列支的救灾款预算及投入使用情况。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传发〔2001〕1号)精神,强化救灾资金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健全财务监管制度,努力提高使用效益。救灾款项要继续向重灾区及重点救济户倾斜,并定期组织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保证救灾款项真正用于灾区,发放到最需要救济的灾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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