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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2003-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8-1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印章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印章制发管理和统一样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效防止了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但是,目前全区印章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按公章制发规定权限制章,不经批准擅自更换公章;启用新印章后,不发启用印章通知;公章的蒙文、简化字、直径、字体等不规范;对磨损严重公章,不及时报请制发机关更换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印章的安全使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工作,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印章的制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办事。印章制发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公章的制发与管理,设立印模档案,并对旧印章及时销毁或封存。印章制发时,要对印章样式、名称、直径、蒙文、简化字及字体、质地等严格把关。
二、为保证公章样式、规格、标准、翻译准确无误,防止印章零散、多处制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发,不得自行制作。
三、各单位申请刻制、更换印章(含套印章),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设立新机构、临时机构和制换工作用章事宜,均应附相关机构设置批文,经审批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并到国务院办公厅或公安部门定点单位刻制。印章刻制完毕,申请制印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取印章,同时上缴原印章。印章制作费,由印章使用单位支付。
四、启用新印章时,由使用印章单位依据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设立新机构文件、批准更名文件、批准更换公章文件),自行印发启用印章通知,并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整体更名或调整建制需重新制作印章、现印章已严重磨损、现印章体例不规范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制作的,要尽快更换。
六、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范围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现印章使用情况进行审验。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填写附表,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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