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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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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强工商企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通告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2003-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企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通告

2003年4月28日

  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发展态势,为确保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维护工商业特别是区内知名品牌的安全生产,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工业生产企业要增强防控疫病的危机感和紧迫感,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立即制定防疫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全流程跟踪巡查制度,保持高度警惕。

  二、所有企业建立全员健康巡查制度,加强对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检查,做到对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患有感冒等病症的人员,严禁上岗。所有职工一律不准串岗、离岗,外出返厂人员,必须通过严格的健康检查后方可上岗。凡发现疫病的企业,立即隔离人员,封闭厂区,必要时停产消毒。

  三、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尚未解除之前,禁止接待任何参观、考察和访问。各企业对生产区每班次须进行彻底消毒、清理,不得留有死角。凡进入厂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进行登记和消毒,进出厂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要设立分隔通道,严防在交通运输环节上的污染。

  四、从事食品、饮料、药品生产的企业要对参与生产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全封闭管理,厂内设置的生活区要与外界隔离。疫区返回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或观察两周后方可进厂工作。

  五、严把原料关,特别要关注原料基地疫病发展情况,发现原料生产者出现疫病,立即停止在该区域的原料收购。要严把质量关,加强产品检验,所有出厂产品特别是日常生活用品、药品、食品等要严格执行卫生质量检验制度,防止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严把流通关,强化批发、零售环节的管理。

  六、近期,所有商业、服务业不准搞店庆、酬宾等各种促销活动,商场、超市等企业已经确定的购物大酬宾、低价大放送等活动一律取消,饭店、餐饮等企业不得搞婚丧嫁娶聚餐活动,殡仪馆不得搞集体送葬和遗体告别仪式。

  所有工作人员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应立即停业消毒。不得从事以招徕顾客为目的的乐队或艺人表演活动,以减少人群聚集,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在自治区经贸委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办公室,负责上述条款的组织实施。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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