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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272号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2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改变使用性质)、扩建及装饰装修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单体建筑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审核与验收手续。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有消防规划专篇,并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论证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并就消防规划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扩初)设计方案技术论证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并就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会议。规划审批部门征得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方可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完善和落实内部设计审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执行公安消防部门的设计审核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消防设计。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审查管理,各盟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专项审查,派人参加施工图审查,并提出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七、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消防施工企业或向施工企业推销消防产品和设备。消防设备销售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范围经营承揽消防工程。
八、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消防设施设计功能要求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
九、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监理职责,发现质量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十、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在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消防验收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消防部门不派人参加验收或验收后7日内不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
十一、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建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审验分离分级管理制度。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监督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程序,从制度上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
十二、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效的建筑工程行政审批与消防监督协调运行机制,严密审批程序,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使建筑工程行政管理和消防监督形成合力,从根本上杜绝建筑火灾隐患的产生。
十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建筑工程行政审批及消防管理工作中,应继续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凡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图纸,不得使用。
十四、各地区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工作中消防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自治区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与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工程行政审批与消防监督协调运行机制是否完善,行政审批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落实,消防监督过程中能否依法严格审验;二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认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违章审批、违章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通知涉及问题,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20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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