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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09
【生效日期】1998-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9日内政办发〔1998〕1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要实行目标化管理,盟市对旗县,盟市、旗县政府对人事部门都要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
二、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不同的形式,进行分类指导。今年进行改革试点的旗县要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尚未开展改革试点的旗县要积极进行试点,试点面要达到二分之一。对已经开展起来的地区,要在覆盖范围、筹集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等重大问题上深化改革,加大力度。
三、在试点中,要着重体现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办法。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外地、本地的先进经验,落实本地启动和深化改革试点的方案。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
四、要慎重处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养老保险待遇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涉及到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各地在改革试点中,一定要慎重对待,既不能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给付项目,也不能降低目前的待遇。
今后开展试点的地区,暂不改变待遇计发办法,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和管理机制上来,并在这方面积极进行探索。
五、对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同企业养老保险改革一块搞的,要坚决做到单独列帐,分类管理。将要开展试点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国家规定实行财政预算管理,该收的要收上来,该发的要发下去,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保险金收缴和基金管理等繁重任务。要搞好队伍建设,加强政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中央和自治区驻盟市、旗县直属单位,纳入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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