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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3〕79号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2003-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03〕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区统计改革和建设步伐,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化”进程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切实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推进“三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基层统计网络。特别是要注意充实旗县级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帮助统计部门创造条件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在经费、交通工具、信息自动化等方面予以必要保证,把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管理,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相关经济运行情况和涉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业务数据。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情况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
(四)进一步强化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区在选拔、任免和调配统计部门领导干部时,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要求,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切实把政治强、业务精、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成长,注意统计部门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问题。
(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现代市场经济、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的统计队伍。
(六)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参考资料,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统计数据不能有半点虚假。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坚决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统计,切实提高统计部门的权威性。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切忌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更不得因实际执行结果与自身制定的目标特别是责任目标不相符合而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公正、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一)统计信息化是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也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把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实现统计电子政务管理,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统计信息主干网,逐步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统计部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项目的联网直报和超级汇总。建立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快速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面向宏观决策和公共服务的数据库体系和统计门户网站,更好地为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三)统计电子政务建设应走在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前列,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成为我区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党政领导决策的重要工具和自治区对外开放宣传的窗口,充分发挥统计作为社会经济信息主体部门的优势和作用。
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地方性统计法规体系,为依法统计提供重要依据。根据《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二)加大统计普法和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盟市、旗县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统计执法大队,保证统计执法工作的专业化、经常化。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规范统计调查和登记制度,走依法统计之路
(一)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要依法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备案而擅自进行统计调查和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需要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核准。进一步规范统计从业资格,全面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统计登记制度。全面开展统计登记工作,把统计登记当作日常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建立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科学的抽样框,切实解决统计“漏统”问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统计、工商、税务、民政、机构编制、技术监督、建设和交通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充分利用部门记录补充完善统计登记资料。
(三)加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开工统计登记制度和竣工报告制度,确保投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200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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