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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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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号

  【发布日期】1991-07-04

  【生效日期】1991-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

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1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作,发挥他们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作用,促进开发区科技、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留学人员,是我国公费、自费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学者、专家或经确认有真才实学者。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通过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帮助联系安排工作,也可在开发区内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实行自由流动,但有工作合同的须按合同执行。如需到开发区以外的单位工作,在解除工作合同后由管委会给予协助。

 第四条 来开发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计算工龄。

 第五条 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凡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专业技术职称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评定标准,自行聘任,不受指标限制。

 第六条 来开发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可优先安排;户口亦可随转入户。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留学人员如再次出国出境,根据本人申请,管委会将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尽快批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来开发区进行科学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并优先取得开发区有关基金和信贷的支持,其研究或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有关计划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可自办、合办民间科技企业、民间股份企业,管委会优先予以审批;可以个人名义或以在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到开发区投资,也可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向开发区内企业投资入股。

 第十条 留学人员为开发区引进技术项目,在项目合同批准以后,可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后,可从该项目获利后第一年的纯收入中,一次性提取3%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向国际市场推销开发区产品取得成效的,可按国际惯例,获得相应酬金。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通过中国银行汇出境外。

 第十三条 来开发区工作并自愿定居的留学生,可优惠购买自用福利住宅一套;在留学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分配住房一套。

 第十四条 管委会设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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