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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7-06
【生效日期】1982-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
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7月6日川府发〔1982〕110号) 国务院《关于制止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82〕68号文件)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结合学习宣传《全国职工守则》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广大职工进行工人阶级的职责和光荣传统的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要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自觉遵纪守法和严格按照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办事,增强职工队伍的反腐蚀能力。同时,各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二、职工必须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度,凡以请病、事假为由,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的,应以无故旷工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
三、职工不得利用企业的设备、能源和原材料,从事本企业规定以外的经济活动。凡因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而造成的生产、人身事故者,除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必须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本人的人身事故按非因工性质处理,不享受劳保待遇,还要负责赔偿造成他人人身事故的经济损失。
四、国家法定假日和工休假是国家对职工的关怀,用以消除疲劳,保证职工能有充沛的精力从事生产和工作。企业不得随意组织工人加班加点。凡违反上述原则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并根据事故的大小程度,给以行政的或经济的惩罚。对在业余时间、法定假日和工休假日内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的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辅之以必要的纪律制裁,使他们限期改正。
五、企业因生产或工作需要使用外单位的职工,必须先征得职工所在单位的同意,由双方单位签定协议或订合同;职工不得私自受聘,领取额外报酬。聘用退休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即国发〔1981〕164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即川府发〔1981〕1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积极配合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做好制止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工作,堵塞漏洞,确保企业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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