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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41号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2001-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境外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川办发〔2001〕41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有关部门、部分市、州和企业,以各种形式在境外投资兴办了一批贸易和非贸易企业,对推动我省对外开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省的境外企业大多数经营困难,举步维艰。为总结我省在境外办企业的经验教训,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我省对外开放,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省体改办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对我省境外企业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3月22日省长办公会议听取了省体改办关于我省境外企业情况调查的报告,并决定对我省境外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截至目前,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及省内投资单位出资或担保借款在境外投资兴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贸易和非贸易企业。
二、清理原则: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投资、谁负责清理;先清理、后退出、有序转让。
三、清理要求:
(一)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尽快把所属境外企业的数量、主办单位、审批时间、审批部门、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经营情况、人员构成等情况核实清楚、准确,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5月30日前送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兴办境外企业。对现有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可通过各种方式转让,有序退出。
(三)对已经清算完毕的境外企业,应出具经当地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对涉案的境外企业,要组织审计,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四、为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由李达昌副省长负责,省外经贸厅牵头,省体改办、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抓好境外企业的清理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境外企业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确保我省境外企业清理工作及时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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