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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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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97-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10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含涂改)、出卖(含有偿转让)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由发现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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