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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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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10

  【生效日期】1998-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川府发〔1998〕55号)  今年以来,生猪市场疲软,购销价格下跌,农民养猪出现亏损,这势必影响到川猪优势的发挥,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从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采取综合性措施,提高川猪质量,调整品质结构,重视加工储备,积极开拓市场。同时,为减轻生产和经营者的负担,规范生猪税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猪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对生猪税费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坚持保底调高,重税轻费,征管并重的原则,分类列项,区别对待,适当调减。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屠宰税:自宰自食部分4元/头,经营部分征收12-15元/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生猪,依率查帐征收,对小规模的纳税人及个体户经营生猪的征收18-25元/头;

  (三)个人所得税1-5元/头;

  (四)教育附加:按纳税人所缴增值税额计征,征收率3%,标准为0.54-0.75元/头;

  (五)工商市场管理费:在市场交易环节征收6元/头;

  (六)防疫费:标准为0.8-2元/头、份、次(指对每头猪1次注射1份疫苗);

  (七)检验(疫)费:标准为5元/头,其中检疫费2元/头,检验费3元/头;

  (八)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对生猪经营者提取0.4元/头。

  城建税,交通建设附加暂缓征收。

  各地征收的发展基金,县、乡、村收取的生产组织费取消。

  除以上所列税费项目外,一律禁止各种搭车收费。

  按以上所列税费项目共计43.74元/头-59.15元/头。

 二、规范征收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按照政策规定,不准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税费,不准向农民下达生猪生产、交售的指令性计划,不准超额征收或搭车加码收费。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坚决控制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做到据实征收和规范管理。同时,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行政,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主动缴纳依法承担的生猪税费,加大征收力度,严禁偷漏逃税费。该收的坚决收取,力求标准降低后,总的收入不减少。

 三、改进税费征收办法。结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生猪税费征收相应配套进行改进,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税费,分散经营”的原则,逐步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点的一站式税费征收,分部门和渠道使用,避免多头和重复收费。认真总结,完善、推广射洪县“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猪一格”的税费征收管理经验。

 四、开展生猪税费专项治理。调整生猪税费减轻了生猪生产、经营者的负担,有利于川猪的生产和流通,对于确保农村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使调整的政策尽快贯彻落实。当前,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监察、税务、工商、畜牧等部门对生猪税费的征收进行专项治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逐项逐条对照检查,违反法规的立即停止执行,对顶风违法违纪者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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