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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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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要 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43号

  【发布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2000-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技术

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川府发〔2000〕43号)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9月8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在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同时,加大生产要素特别是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力度,激励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紧密围绕社会生产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大力实施“科教兴川”战略,推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促进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商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按技术要素的科技含量和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贡献率,合理体现其应有价值;要有利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有利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要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政策措施

  我省事业单位(不含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一次性分配、多次分配或按年度收益分配;可用现金分配,也可用股权、期权等方式分配。提倡对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科技人员采取股权等方式分配,以促进科技人员与生产企业更紧密地结合。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采取以下措施:

  (一)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专利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作价入股的职务技术成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完成人员,可享有不低于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份中20%的股份。高新技术成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专利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一年起,在连续3-5年内,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年纯收人中提取10%以上,分配给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三)事业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纯收入中提取25%-35%,一次性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在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四)事业单位引进专利或技术的项目,在自主开发、成功投产后,可将成功投产后3-5年内所得纯收入的5%-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人。

  (五)鼓励高校、科研等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高校、科研单位所得纯收入,按25%-35%的比例用于单位内部分配,其中的20%-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者。

  (六)经省科技厅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或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其收益分配比例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七)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事业单位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该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关系的前提下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该事业单位应结予积极支持,组织力量帮助成果完成人、参加人进行成果转化。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参加人签订协议,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事业单位一年内无合理理由未能实施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应许可或授权成果完成人实施该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可享有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权中最高不超过35%的股权,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共同完成的职务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以共同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也可以各自进行开发、转化。仅由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以奖励或其它适当的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实施转化中开发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其他人不再参与分配。

  (八)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获得收益,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九)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挥科技专长,自愿到县、乡、镇、村兴办、领办企业或者承包土地。科技人员在完成合同后所得收入,在向所在单位缴纳经营管理费用后,归承包人所有。

  (十)国有科研机构、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成果转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所得收入归本人所有。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数额按单位和科技人员事先商定的协议执行。个人在与单位协商并取得单位同意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

  (十一)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其转让所获收益归个人所有。

  (十二)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由于其科学、合理、杰出的管理给该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其管理要素可以视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对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事业总值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三、组织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分配方案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合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人事部门要协助相关单位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积极进行协调,促使问题的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涉及专利权的纠纷,由省知识产权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临时建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委员会,对本单位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进行测算,在充分听取参与分配人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公开、公正。分配委员会由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部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分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涉及自己的分配时应回避。

  (四)每年第一季度,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上年度按技术要素分配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审计监督,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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