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126号
【发布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2000-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川办发〔2000〕126号) 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改革水利投资体制的意见
(省计委省水利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年来,我省水利产业有了很大发展,为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正面临新的形势,现行项目管理、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推进水利改革,加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利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现就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完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事权划分。
按照中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原则,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省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共同投资和管理;中型建设项目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共同投资和管理;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地、州)、县投资和管理。
病害工程整治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负责投资和管理。大中型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除争取国家和省酌情适当补助投资外,其他病害工程整治一律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负责投资和管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以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国家和省可给予适当投资补助;中型工程渠系配套工程建设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由各市(地、州)、县投资建设和管理。
(二)水利建设项目的分类和投资来源。
灌溉、防洪、水土保持等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甲类项目按受益程度和范围,主要从相应的国家、省和市(地、州)、县政府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按事权划分合理确定投资比例;以发电、供水、养殖、旅游、综合经营等经济效益为主的乙类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通过非财政性资金渠道筹集。建设项目分类和投资比例由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三)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国家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开工报告、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等阶段。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地方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基础上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并按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开工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编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项目技术方案、投资方案负责。对技术难度不大、投资较小的病害整治、灌区配套工程等项目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5年内未进行下一个程序的项目应重新报批。
初步设计方案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静态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5%(含5%)以上的,应对增加投资原因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四)新建项目应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确保合理建设工期。
省级水利投资重点是国家支持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续建、扫尾工程,个别病害严重的水库枢纽整治工程。新建项目应视投资情况量力而行,适当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
(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所有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项目法人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职责范围是:负责项目规划、筹资、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工程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水利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监理由经过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所设计或承建的建设工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率标准收费。
二、改革水利投资体制,加强资金管理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应贯彻谁受益、谁投资,多渠道筹资和国家给予补助的原则。新建大型水利工程甲类项目投资,除国家投资部分外,省承担投资控制在地方投资的30%以内;中型水利枢纽工程省承担甲类工程投资的40%,干渠工程省承担30%,其余由项目业主和所在市(地、州)、县承担。在建工程未完部分也应按此原则执行。
(二)现有工程病害整治投资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自行负责。考虑到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实际情况,对病害严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整治,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由中央和省承担总投资的40%;中央不补助的项目由省承担总投资的30%,其余由市(地、州)、县承担。
(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甲类项目投资,除争取中央补助外,省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项目业主和所在市(地、州)、县承担。
(四)新建工程原则上不得调整概算投资。在建工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概算的,应报审批部门审批但省不增加补助投资。
(五)小型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由项目所在市(地、州)、县自行解决。
(六)经济发达地区建设的水利项目及综合效益较好的项目,积极鼓励按照“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办法由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负责建设和管理,省可按照甲类项目投资的10%给予补助。
(七)乙类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业主单位自筹和通过非财政性资金渠道解决;
(八)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挪作他用。地方建设配套资金应按已批准方案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按时足额到位。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和工程进度,新开工和在建项目要全面推行报帐制(报帐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深化水利体制改革,促进水利经济发展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水利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深化水利体制改革,建立水利发展新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切实做好水费收取工作。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库、大中型灌区,水价从2001年起逐步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费收取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费按期足额收取。要支持和鼓励发展节水农业,引导农民节约用水。
(三)各类水利工程都要按照改革的精神改善管理,精简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各种开支,将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和水利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增加收入,使水利工程管护、病害整治等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逐步走上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五)凡水利改革进展缓慢,水费收取不到位,水利经济发展不好的地区,省原则上在水利投资上不予支持。
(六)本意见从批准之日起施行。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c/laws/08d59e27cf098fc9b5f3a2b296fe6aa077e6d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