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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112号
【发布日期】1994-11-19
【生效日期】1994-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
建立四川省重点森工企业专项转产资金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川办发[1994]112号) 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重点森工企业专项转产资金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四川省重点森工企业专项转产资金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帮助我省解决森工“两危”问题,国家计委、林业部决定从1994年起取消四川上调中央统配木材,转为议价销售,其差价收入用于解决森工企业转产。根据我省重点森工企业转产的实际情况,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的统配木材议价销售后,将价差中的一部分用作建立森工专项转产资金,由有关州、市、地集中,专户储存,用于专产项目的配套资产,专款专用。省不集中,也不作地区间调剂。现有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专项转产资金的提取,以1993年省下达的统配材计划数为准(1994年应扣除省定的划转材指标),由各州、市、地分解到重点森工企业。企业根据计划从平转议销售的木材收入中,每立方米提取20元专项转产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各州、市、地森工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专户储存。统配材平转议价差额,企业在交足专项转产资金后,其余部分留在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二、森工专项转产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由州、市、地森工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森工转产项目建设情况,每年初向林业厅上报使用计划,经林业厅商有关部门后予以批复,即可使用,并纳入年终财务决算上报。
三、森工专项转产资金的投向,必须优先用于国家批准立项的转产项目的配套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省林业厅、财政厅批准,亦可用于经济效益好的其它转产项目。
四、提取专项转产资金的时限,一定7年不变,即从1994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州、市、地执行。
四川省林业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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