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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2-08
【生效日期】1983-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3年2月8日川府发〔1983〕1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已先后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经济建设全局的大事。各级政府都要加强领导,进行思想动员,做好宣传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保证征集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二、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征集范围和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集比例。所有交纳基金的单位,都应如实申请,主动交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漏交少交。
三、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务部门必须秉公执法,严格按政策办事,坚持依率计征。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纳基金的单位对交纳基金同税务机关有异议时,应先按税务机关的意见交纳,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四、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任务,由省分配到各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省分配到各地的任务(不包括在各地的中央企业和省级单位),各地可分配到县(市),县(市)不再分配到基层单位;分配给省级主管部门的任务,也不再分配到基层单位,但应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主动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就地及时缴纳基金。在成都市辖区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交纳的基金,由成都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按照国务院规定,我省超额完成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后报经批准留用部分,应由省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并且只能用于重点发展能源交通建设,不能挪作他用。
六、我省预算外资金的数额,逐年有所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工作,督促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提取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统一规定执行。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逐步建立综合财政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七、有关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具体事宜,授权省财政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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